你行《' 交通银行关于审核陈隃同志任职资格的请示》(交银函〔2017〕21号)收悉。根据《'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3号)和《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 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批复如下:
核准陈隃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
该拟任人应自我局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我局报告到任情况。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复失效,由我局办理注销手续。
深圳银监局
2017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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