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性收入一般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不动产在投入产出过程中实现升值而获得的增值收益,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以及财产运营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等。收入是一定时期内的流量,财产是一定时间点上的存量。衡量居民富裕程度,不只是收入的多少,也体现在所积累财产的多少。收入和财产是互动关系。收入增加了,消费剩余部分就可转化为财产。用于购买股票 或存入银行时,就转化为金融资产;用于购房时,就转化为房产。财产用于投资时,可以产生收入,如出租房子获得租金,存款获得利息,购买股票 获得红利,都是财产性收入。要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富观,既要“勤劳”还要“善劳”,在通过诚实劳动致富的同时,善于将收入变成财产,让财产再带来收入。
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体现藏富于民的思想,符合党的宗旨,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增强社会主义社会的凝聚力,彰显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同时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促进实现共同富裕。然而,在当前情况下,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面临诸多问题制约。从群众的财产性收入状况看,一是目前拥有财产性收入的群众少,结构性矛盾突出;二是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渠道窄,财产性收入在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构成中所占比例小。从财产性收入的环境因素看:一是劳动收入分配问题需要进一步理顺,使之与经济快速发展相适应;二是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等需要进一步规范管理,以保障有一个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三是广大群众财富观念有待更新,理财能力需要进一步加强,特别是对资本市场的风险意识,还要加强教育和引导等等。笔者认为,积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可作如下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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