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加业务范围的请示》(中煤财司办〔2016〕19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6年第8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 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6号)等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新增以下业务:
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二、新增上述业务后,你公司本外币业务范围如下: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三)经批准的' 保险代理业务;(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
(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十)从事同业拆借;
(十一)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十三)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此文可在你公司营业场所公示以及在办理业务和签署商业文件时使用。原批准文件(京银监复〔2014〕103号)中有关业务范围的条款作废。
你公司应在收到此批复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有关法定变更手续,并向北京银监局报告。
此复
2017年4月1日
(责任编辑:张倩 HF006)和讯网今天刊登了《北京银监局关于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新增业务范围的批复》一文,关于此事的更多报道,请在和讯财经客户端上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