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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法院两年民间借贷案增5倍 一原告提486起 债主收中介费避利息上限 向银监会发司法建议法院建言 禁从本金扣中介费顺水鱼财经

核心摘要:朝阳法院两年民间借贷案增5倍 一原告提486起 债主收中介费避利息上限 向银监会发司法建议法院建言 禁从本金扣中介费 <BR /> 法制晚报讯 (记者 ) 借款未按期偿还,债主夏某将借款人朱某诉至法院,今天上午,朝阳法院判令朱某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罚息及违约金。 朝阳法院主审法官郝卓介绍,该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两年增长近5倍,本案中的“自由职业者”夏某,一人就在该院提起相关诉讼486起。<p&g
外汇期货股票比特币交易朝阳法院两年民间借贷案增5倍 一原告提486起 债主收中介费避利息上限 向银监会发司法建议法院建言 禁从本金扣中介费

法制晚报讯 (记者 ' target='_blank' >唐宁) 借款未按期偿还,债主夏某将借款人朱某诉至法院,今天上午,朝阳法院判令朱某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罚息及违约金。

朝阳法院主审法官郝卓介绍,该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两年增长近5倍,本案中的“自由职业者”夏某,一人就在该院提起相关诉讼486起。

朝阳法院发现,相关诉讼中,出借人从本金中直接预扣了高额中介费,成为中介机构规避法定利率限制的途径。法院建议银监会,禁止出借人从本金中扣除中介费。

数据分析 一人提486起民间借贷诉讼

夏某和朱某通过网络相识,夏某以放小额贷款挣息盈利。

2013年8月23日,夏某委托他人与朱某签订《借款协议》,朱某借12万余元用于经营,双方约定了还款方式、利息等。此后,朱某与相关公司签订了《管理服务协议》,由夏某代交了咨询费、审核费、服务费后,将剩余本金付给朱某。

法官介绍,双方约定的利息已经超过最高法' 司法解释规定的24%的利率上限。此案开庭审理过程中,朱某并未到庭应诉,也没有提交任何相关材料,因此,今天上午,法院缺席审理后,判令朱某偿还夏某剩余本金4.8万余元,并以24%的标准支付利息、罚息及违约金。

朝阳法院介绍,据统计,仅夏某一人就在朝阳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486起,其中2016年起诉了322起,2015年起诉了153起。

一公司提相关诉讼1395件

法官郝卓介绍,这种情况在朝阳法院并不少见,2016年审结的民间借贷案件中,提起此类案件最多的一人就提起了418起诉讼,同一原告起诉超过50件的达到了20人,一家公司在该院提起1395件民间借贷诉讼。

郝卓介绍,此类案件中的个人原告往往是民间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高管、股东等,他们作为出借人获取利息收益,而中介机构作为居间方收取咨询费、服务费等。

提起大量诉讼的公司则往往是P2P网贷平台的运营者或关联公司,他们在借款人逾期还款时,提起诉讼追偿本息。

案件大幅增长 缺席判决占两成

朝阳法院通报,该院近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增长迅猛,2014年1956件,至2016年这一数字已增长至11658件,两年增长了近5倍。今年前4个月已受理此类案件8777件。2016年该院审结民间借贷案总标的56亿,单个案件最大标的9400万,标的超过1000万的案件数量由2013年的21件上升为2016年的95件。

审理中,朝阳法院发现,许多案件中,由于借款人的电话、住址、身份证号等信息不准确,造成案件送达难等困难,缺席判决的情况较多。

粗略估算,2016年该院至少有近1300件案件缺席判决,超过判决结案的两成。

中介费或成规避利率限制“法宝”

朝阳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矫辰介绍,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从给付的本金中直接预扣中介费是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普遍做法。从上述案件中可以看出,作为出借人的个人仅是“名义”上的出借人,实际上利息和中介费均归属中介公司,这样中介公司就将其借款收益、中分费等拆分,规避了法定的利率限制。

在P2P的民间借贷案件中,中介服务费通常也在借款本金中一次性扣除。借款逾期时,网贷平台往往代偿借款并从出借人处受让取得债权,在此情况下,网贷平台或其关联公司亦成为了出借人,也存在利息收益和中介费用均归属于同一主体,中介费用是否应一并计入利息受法定利率上限约束的问题。

矫辰法官指出,在本金中一次性扣除中介费用,常引发双方争议。预扣中介费导致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本金少于约定本金,但借款人却需按照借款协议偿还本金及利息。这种情况下,如果按照借款人实际收到的借款本金计算,借款协议的实际年化利率已经超过24%,在有些案件中甚至超过36%。

出借方既通过收取中介费获取利益,又按照约定获取收益,实质上获得了高额利息。

法院向银监会建言 禁从本金中扣除中介费

对此,朝阳法院建议相关监管机关关注此问题及其对市场的影响,加强对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服务费用收取的规制和监管,适时出台相关文件规范费用收取标准及方式。

矫法官指出,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同时该《暂行办法》规定借款本息应归出借人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与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约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但就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暂行办法》未作明确。

针对此调研情况,朝阳法院今天向中国银监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中国银监会在《暂行办法》基础上出台细则,禁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关联公司代借款人偿还借款并从出借人处受让债权,禁止直接从借款本金中扣除中介费用。文/记者 唐宁

(责任编辑: 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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