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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发文剑指银行流动性风险,提高透明度,定期披露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顺水鱼财经

核心摘要:<img src="http://i5.hexun.com/2019-03-20/196562696.jpg" > 为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提高商业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3月19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披露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净稳定资金比例,是银保监会在去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中新引入的三个流动性量化指标中的一个,等于可用的稳定资金除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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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提高商业' 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3月19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披露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净稳定资金比例,是银保监会在去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中新引入的三个流动性量化指标中的一个,等于可用的稳定资金除以所需的稳定资金,监管要求为不低于100%。该指标值越高,说明银行稳定资金来源越充足,应对中长期资产负债结构性问题的能力越强。该指标主要适用于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含)以上的商业银行

由于净稳定资金比例风险敏感度较高,但计算较为复杂,因此,此次《办法》就是要求适用于净稳定资金比例的银行要按要求定期披露净稳定资金比例相关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对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银行(以下简称高级法银行)与非高级法银行提出了不同的信息披露要求。高级法银行的信息披露内容更为细致,要求更为严格。

流动性风险正成为银行主要的风险来源之一。银保监会副主席' target='_blank' >王兆星在今年' 两会期间就曾指出,尤其是对中小银行来说,当前最为突出的风险就是流动性风险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也表示,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创新和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推进,流动性风险已成为我国' 银行业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其复杂性、突发性和系统性不断上升。净稳定资金比例的信息披露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市场约束机制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商业银行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此外,根据巴塞尔委员会2015年6月发布的《净稳定资金比例披露标准》,各成员国相关银行也应对该指标进行信息披露。

净稳定资金比例是银行的“老朋友”

去年银保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相比于已废止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9号),最大的变化在于引入三个新的量化监管指标,再加上现有的流动性比例和流动性覆盖率两项监管指标,对不同资产规模的银行实行不同的监管指标要求。具体来说:

一是净稳定资金比例,等于可用的稳定资金除以所需的稳定资金,监管要求为不低于100%。该指标值越高,说明银行稳定资金来源越充足,应对中长期结构性问题的能力越强。

由于该指标与流动性覆盖率共用部分概念。因此,采用与流动性覆盖率相同的适用范围,即主要适用于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含)以上的商业银行。不过,经银保监会批准,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也可适用净稳定资金比例。

二是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等于优质流动性资产除以短期现金净流出,监管要求为不低于100%。该指标值越高,说明银行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越充足,抵御短期流动性缺口的能力越强。

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是对流动性覆盖率的简化,适用于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以下的商业银行

三是流动性匹配率,等于加权资金来源除以加权资金运用,监管要求为不低于100%。该指标值越低,说明银行以短期资金支持长期资产的问题越大,期限匹配程度越差。流动性匹配率计算较简单、敏感度较高、容易监测,可对潜在错配风险较大的银行进行有效识别,适用于全部商业银行

尽管新增了三个监管指标,但“重头戏”其实是在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和流动性匹配率。' 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研究员熊启跃对' 券商中国记者称,净稳定资金比例长时间就做为监测指标,整体对银行资产负债表的约束力度较小,而其它两个指标是完全新设的。不过,几个流动性指标的监管重点并不一样,整体对银行体系的流动性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高级法银行和非高级法银行要求不同

正是由于净稳定资金比例长期作为监测指标,因此对于这一指标的达标并不设置过渡期。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就表示,考虑到该指标已具有较长的监测历史,银行较为熟悉,且央行已将其纳入宏观审慎评估体系,因而不对其设置过渡期,即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也就是说,银行其实对净稳定资金比例早已熟悉,因此,此次《办法》要求银行强化对净稳定资金比例的信息披露,对银行来说难度并不太大。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对经原银监会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核准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银行与非高级法银行提出了不同的要求。2014年,原银监会核准了' 工商银行、' 农业银行、中国银行、' 建设银行、' 交通银行、' 招商银行(' 600036)六家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

对于高级法银行,在定量信息方面,《办法》要求其按照模板披露净稳定资金比例各项目折算前和折算后的金额。

在定性信息方面,《办法》要求其披露与净稳定资金比例有关的定性信息,但不对披露的具体内容作硬性规定,而是列举了银行根据相关性和重要性原则,可以考虑披露的相关信息,如净稳定资金比例季内与跨季变化情况、净稳定资金比例计算中的各构成要素对净稳定资金比例的影响及其变化情况、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融资结构和经营环境等对净稳定资金比例的影响等。

对于非高级法银行,《办法》采用简化披露要求,仅对净稳定资金比例及其分子(可用的稳定资金)、分母(所需的稳定资金)期末时点数值提出强制披露要求,对各明细项目数值及定性信息的披露未提出强制要求。

在披露频率方面,高级法银行和非高级法银行的要求同样不一样,这也与巴塞尔披露标准接轨。《办法》要求,高级法银行按照半年度的频率披露最近两个季度的净稳定资金比例相关信息,在官方网站至少保留最近4个季度的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对于非高级法银行,则至少按照半年度频率和并表口径,在财务报告中或官方网站上披露最近两个季度的净稳定资金比例相关定量信息。

对于历史数据的追溯,《办法》规定,商业银行首次披露时应披露最近三个季度的净稳定资金比例相关信息。商业银行在2019年进行首次披露时追加披露2018年末相关信息,即商业银行在2019年首次披露时,应按照披露要求披露2018年末、2019年3月末、2019年6月末三个季末时点净稳定资金比例相关信息。

此外,《办法》强调,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确保所披露的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净稳定资金比例对外披露数据与监管报送数据之间的一致性;如有重大差异,应当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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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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