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的公告称,自2008年4月1日起,住所地在中国证监会北京、上海、广东、浙江、江苏、深圳监管局辖区内的
期货公司或个人依法申请上述人员任职资格的,可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提出申请,由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依法受理并作出相关行政许可决定。
此前颁布的《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规定,上述职务的任职资格需由中国证监会核准,其余董事、监事和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
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核准,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
期货公司营业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