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行明确规定,对用于救灾及灾后重建的各类新发放贷款,包括“三农”客户贷款、中小企业贷款、一般法人客户贷款、个人客户贷款以及项目贷款等,均可在现行利率政策范围内执行最优惠利率;对灾区居民新发放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均可执行下浮15%的优惠利率。
同时,农行不断加大对灾区行的政策倾斜和资源配置力度,适当放宽灾区农行相关业务审批权限,鼓励其尽快走出困境,更好地为灾区建设提供及时有力的金融支持。农业银行还将结合灾区实际,陆续制定出台其他相关政策措施,为灾区人民生产生活和灾后重建提供急需的金融服务。
另外,农业银行还决定,在认真执行人民银行、银监会“紧急通知”的基础上,对四川、甘肃、重庆、陕西等灾区因灾害影响无法正常还款的个人贷款客户,设置6个月缓付期。
据了解,农行将在2008年5月12日至11月12日6个月期间,对受灾害影响无法正常还款的个人贷款(含个人住房贷款),不计收罚息或复利,也不在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和农行内部信贷管理系统反映不良信用记录。并将视各地灾后重建进度,决定贷款缓付期是否进一步延长。
同时,对由于地震灾害造成的各类逾期及挤占挪用贷款,包括“三农”客户贷款、中小企业贷款、一般法人客户贷款、个人客户贷款及项目贷款等,一律免除罚息、不计复利;对灾区的银行卡透支,统一延长免息期限,贷记卡透支账户的免息期限在原期限基础上顺延3个月。
农行还将积极联系各类个人贷款客户,对还款能力下降的客户,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适当调整还款计划,减轻借款人还款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