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聂国春
在" 建设银行(" 601939," 股吧)购买理财产品,到期了却没有收到分红,认为银行延后支付红利侵犯了自己合法财产权利的王先生将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起诉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案情
法庭查明,2009年3月18日,王先生在建行北京韩庄子储蓄所与建行北京分行签订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并用104万元购买了“利得盈5.12灾后建设理财产品1号”理财产品。该产品每半年兑付一次投资收益,到期一次性返还投资本金及剩余收益,兑付日期为每年的9月19日和3月19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2011年9月19日,建行北京分行向王先生的理财账户内支付红利28468.08元。不过,这个金额却不是约定的红利。王先生随后找到银行咨询交涉。同年9月21日,建行再向王先生支付红利2673.80元。
王先生说,起诉建行,主要是因为其服务态度让人气愤。他告诉记者,发现红利不对后,他当即找到储蓄所询问,储蓄所称他们没有红利发放权限,只能向上级反映。当他再收到红利后,储蓄所竟不知此事。此后,他多次联系95533、建行北京分行、韩庄子储蓄所等机构,要求对非一次性发放红利一事作出解释,但在一个多月的交涉期间,建行既不解释也不认错,始终采取不理不睬的态度。“客户为银行的衣食父母,理应得到尊重,建行自恃财大气粗,傲慢无礼。为维护社会诚信,保护投资人利益,制止此类错误再次发生,我决定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就擅自迟付红利一事作出合理解释并道歉。”王先生说。
·争议
据了解,王先生除了要求建行按照活期存款利率的4倍给付迟付红利的孳息0.29元,承担其为解决此事发生的交通费200元、通信费30元、误工费700元,还要求建行赔礼道歉。
对此,建行在庭审时解释称事出有因:王先生购买的理财产品涉及总行与外省分行的理财交易,当时在参数设置上有错误,所以出现了分两次支付红利。建行承认,确实晚付了两天红利,同意给付孳息0.29元。网点的工作人员对后台数据计算不清楚,王先生对工作人员的态度不满意,庭后可以向王先生道歉。至于王先生索赔交通费、误工费的要求,建行不同意。建行认为,王先生的住处离储蓄所不远,通讯费也不能证明与本案有关,工资单不能证明请假时间和误工损失的事实。
·判决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将本应一次支付的红利分两次支付,其行为属于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王先生要求银行按照活期存款利率的4倍给付孳息0.29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定方式中并不包含赔礼道歉,因此,王先生要求银行向其赔礼道歉没有" 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王先生要求银行支付交通费、通讯费、误工费证据不足,法院均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