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房游”时尚省钱 市场不成熟隐患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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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 旅游兴起,“换房”这种新的" 旅游方式正渐成时尚。目前已出现提供免费“换房游”的网站,据某网站介绍,“换房游”目前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不同城市熟人之间,私下达成换房旅游协议。如上面提到的谢先生。另一种是陌生的网友之间,通过网络提供的换房信息,签订换房协议。
“换房游”能帮助彼此省去住房费用,也不会受到旅游旺季酒店住房的限制。“换房游”的响应者九成以上是年轻人。据了解,参与“换房游”,要在网上找到合适的人来换房,需填写个人条件,介绍自家住宅周围的旅游、购物设施以及邻居的情况等。提供房源的人把自己房屋的构造、布置等拍成照片,上传到网站,提供给换房者挑选。
现在已有数十家网站提供免费的换房旅行服务,这些网站几乎都把“省钱”作为换房的最大好处来吸引人。不过,“换房游”一直在争议中前行。不少网友提出“换房旅游是否安全”“省钱是否省心”等问题;有人担心家财被“换客”洗劫一空,担心家中隐私被窥探得一清二楚。
的确,一些市场不成熟所带来的隐患逐渐暴露了出来:交换房屋内设施的破坏、交换者隐私信息的公开透露,房间内贵重物品的丢失,一些心存不法的人甚至觉得这就是张“盗窃邀请函”。目前,国内还没有相应的保障机制和审核机制,也没有监督机制,换房者的安全保障很容易失控。据了解,部分网站很不规范,如可随意申请、注册会员,不对个人身份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就批准为会员。大多数网站为推卸责任,还公开发布“免责声明”,声称因换房出现的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换房游”类似互易合同 互换中尤其关注两点
“换房游”的前提应该是诚信。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加以调整。从“换房游”的形式及内容来分析,类似于合同法里无名合同中的互易合同。
要尽可能避免“换房游”可能发生的问题,有两点应该尤其关注:
1.签详尽协议 贵重、隐私物品单独保存
在目前的环境下,作为“换房游”双方应该严格审核对方的身份和有效证件,留下合法的联系方式;双方还应签订一份尽可能详尽的协议,包括对双方的水电费如何交、出现问题责任谁承担等最好都写明;填写时,需细化至房屋内的设施配备,标明做饭、洗浴及休闲等特别注意事项。
同时,双方对家中的一些贵重物品和隐私物品能够单独保存的要单独保存。因为这两类物品与“换房游”的目的相去甚远,完全可以不在交换的范围之内;对一些不能异地保存的贵重物品要明确写进换房协议中,明确表明价值;双方或者明确约定哪些物品对方不得使用等等。
2.会员要审核 适时推出示范合同文本
从长远看,相关政府部门应根据需要进行法律和制度创新。作为中介服务的换房网站,仅仅提供一个交互平台是远远不够的,首先要加强对会员的审核义务,确保会员和房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例如要求会员在当地派出所或者居委会进行登记,取得临时居住证明,其行为被纳入管理,使换房者以及周围群众的安全有所保障。
换房网站应不断总结摸索,适时推出“换房游”的示范合同文本,尽可能减少隐患,为会员解决后顾之忧,以完善的书面协议来帮助双方规避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让换房双方在旅游时都放心。
有关人士建议“换房游”的双方,事前可对风险做一个评估,把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或者在换房旅游期间,家里留一个保姆看家。这个想法也可以参考。欧美国家“换房游”由俱乐部操作
“换房游”在国外已有50多年的历史。在欧美国家,“换房游”都是由俱乐部来操作的。个人提交的资料和信用证明必须相当完备,经过层层审核之后成为会员,才有机会参与换房,其间如果发生纠纷或者物件损毁,都会有相应的条款提供赔偿依据。无任何保障的网上“换房游”是绝对不可取的。
正是这些相对完善的保护,“换房游”在国外得以盛行,旅游者借此结交新朋友,满足自己愿意探险、尝试新事物的心理。不少换房旅游者在度假结束后,还长期同换房对象保持来往。
我国《合同法》第17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互易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以金钱以外的财产进行相互交换而达成的协议。互易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以物进行交换,任何一方都要向对方提供交付货物,并接受对方的货物。
互易合同的客体是双方进行财产交换。这些财产主要指除金钱以外的实物,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既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但不包括非物质财富即智力成果,如商标权、专利权等不作为互易合同的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