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昆林指出,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的水、电、气、成品油等商品价格由政府定价。这些商品价格的调整需要通过政府价格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来解决。比如,电力供应属于自然垄断。国家主要通过加强成本监审,合理确定其价格,因此电力价格调整不在《反价格垄断规定》的监管范围之内。
“《反价格垄断规定》主要针对的是市场调节价和一部分政府指导价。当然,石油行业有适度的竞争,某些方面它也是适用于这个规定的。如果中石油、中石化两家商定在北京范围内销售汽油不打折,这就属于价格串通,违反《反价格垄断规定》。”许昆林说。案例
【绿豆】2010年7月1日,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因2009年10月召集国内16个省区市上百家绿豆经销企业开会,串通涨价、哄抬绿豆价格,被物价部门处以最高达100万元的处罚。
【米粉】2010年3月,发改委宣布,广西南宁、柳州市33家米粉生产厂家年初串通涨价,违反了我国《价格法》和《反垄断法》等法规,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合法经营者利益,被依法查处。组织者和有关企业被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