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上海规土局在网站上发布通知,对近日媒体报道的“土地期满出让人无偿收回”作出了回应。通知称,称因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续期的土地要收回。
上海规土局2010年2号预申请公告多数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之后,由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并且土地期满后由“出让人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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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须知”一经报道,引起了广泛关注。在不少媒体的解读中,这意味着,“卖完地的地方政府在70年后又可以将所有土地收回来,重新再卖一次”,“若买房等于交70年租金”。这种做法,被指与《物权法》相抵触。
根据2007年10月1日颁行的《物权法》,“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至于续期的费用及具体程序,《物权法》则未涉及。2008年,国土资源部内部着手起草《土地管理法》的“修订草案”,住宅用地70年使用权到期之后的续期问题成为关注焦点。而根据2009年3月的一版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续期的问题被表述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有偿与否仍且搁置,但并无“无偿收回”的表述。
因而,此次上海的表述,被解读为对土地出让期满无偿收回的“首次规定”。然而,根据上海规土局昨日的通知,上海的规定并未与《物权法》冲突。
对这则颇受争议的规定,上海规土局昨日回应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中对“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是针对《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第二十八条的内容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该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理方式。
《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二十八条规定:“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约定履行:(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住宅用地是可以自动续期的,只有在因公共利益需要,申请续期未获批准情况下,才会出现上述的无偿收回或带补偿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