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屈女士的爱车在行驶中被后面的车“擦”了一下。事后,交警认定对方全责。本来,这也算是有惊无险,偏偏屈女士找保险公司理赔却出了问题,因为后者以所谓的“无责免赔”条款,拒绝向其赔付。这让屈女士又气又疑,气的是买了保险,出险时反而不起作用;疑的是被拒赔竟是因为自己毫无过错,这算什么道理?
“无责免赔”释义事实上,投保过商业车险的车主都可以在保单中发现这样一段话: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责任。保险车辆方负全责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100%;保险车辆方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70%;双方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50%;保险车辆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30%;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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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无责免赔”条款,其实就是最后一句“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换句话说,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就是车主,且在事故中被认定为是无责任一方,则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将不会对其损失进行赔偿。上述案例中的屈女士,就属于这种情况。
并非不能赔偿纵然了解到“无责免赔”
条款的内容,许多车主肯定还是要问:“出钱买了保险,为啥出事故得不到赔偿?”
实际上,这是车主对“无责免赔”的理解存在偏差。细读条款,可以发现“无责免赔”条款只是约定当被保险人,也就是车主没有过错时,车主方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并无任何文字显示车主不得从其他方得到赔偿。换句话说,“无责免赔”重在规范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无论是按照" 法律的“过错原则”,还是保险中的“责任划分”,赔偿主体都应当是造成车主损失的对方车主。
此外,由于车险在计价时通常会考虑被保险车辆历年的赔付情况,没有发生赔付的车辆可享受“无赔款优待”。而在车主无责的情况下,如果由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必然留下理赔记录,从而影响被保险车辆享受“无赔款优待”,增加承保保费,给车主造成额外损失。
由此可见,“无责免赔”并不表示被保险人无法获赔,只不过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与通常情况有所差异而已。
怎样获得赔偿那么,在自己无责任的情况下,车主该如何获得赔偿呢?
通常情况下,车主应购买强制性的交强险。发生事故后,应先由对方车主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进行赔付。按照规定,交强险被保险人有责任时,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交强险被保险人无责任时,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比如,A和B的车相撞,双方都投保了交强险,A无责,B全责,两车都有物损。那么,以实际定损为依据,B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最多可赔偿A车2000元财产损失。对于超出部分,如果B购买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则A车主可从B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在额度范围内获得剩余赔偿。超出赔偿额度的部分,由对方车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对方车主没有通过保险方式转移风险的,则由有责方的车主对受损车主进行赔偿。
值得一提的是,保监会最近正在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及保险公司进一步完善车损险“代位求偿权”的标准和流程,以求为事故双方理赔提供方便。一旦该政策被落实,车主们就不必再为繁杂的索赔历程而烦恼。发生事故后,即可要求己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再将相关权利转交给保险公司,由其进行“代位求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