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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如何加强风险防范 理财产品纠纷大透视顺水鱼财经

核心摘要: 尽管银行理财产品数量不断增加,产品创新层出不穷,但相关纠纷也大幅增加。目前,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纠纷类型主要有哪些?金融机构和消费者该如何加强风险防范?如何进一步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这些问题都急待解决。 普益财富最新发布的报告显示,截至去年12月20日,国内理财市场共发行约9958款银行理财产品,全年募集资金规模达7万亿元。与此同时,尽管银行理财产品数量不断增加,产品创新层出不穷,但相关法律纠纷也大幅增加。目前,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纠纷类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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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银行理财产品数量不断增加,产品创新层出不穷,但相关' 法律纠纷也大幅增加。目前,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纠纷类型主要有哪些?金融机构和消费者该如何加强风险防范?如何进一步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这些问题都急待解决。

普益财富最新发布的报告显示,截至去年12月20日,国内理财市场共发行约9958款银行理财产品,全年募集资金规模达7万亿元。与此同时,尽管银行理财产品数量不断增加,产品创新层出不穷,但相关法律纠纷也大幅增加。目前,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纠纷类型主要有哪些?金融机构和消费者该如何加强风险防范?如何进一步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这些问题都急待解决。

理财经济危机中保护金钱才重要 黄金才是金钱

巴菲特索罗斯理财秘诀 银行理财产品 收益稳健一枝独秀 风险 权益纠纷多样化

为充分保障客户的知情权,银行应该按照协议的约定和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监管规章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让投资者了解整个理财产品的运作过程和收益情况

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方面,涉及到的案件纠纷主要集中在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方面。从上海市一中院及辖区基层法院自2009年以来受理的80件银行理财纠纷案件来看,原告诉讼请求类型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以银行存在欺诈或误导为由要求撤销理财合同;第二,以格式条款显失公平或未予告知为由主张条款无效;第三,以银行披露的理财产品盈亏信息不实为由要求银行提供理财产品交易明细或按预期收益率赔偿投资人损失等。上述三类诉请占全部诉请的95%左右,且主要涉及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

因此,为充分保障客户的知情权,银行应该按照协议的约定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监管规章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让投资者了解整个理财产品的运作过程和收益情况。具体而言,在产品设计销售阶段,要注意在产品说明书中对产品信息进行充分披露;在产品存续阶段,要准确及时充分地向投资者披露理财资金运用和收益情况;在产品终止阶段,应向投资者提供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报告。

而非银行理财产品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纠纷类型更加多样化。上海市二中院研究室主任刘力表示,当前或今后可能涉讼的主要有四种类型。

第一,侵害金融消费者财产权。例如,委托资金被挪用;未尽身份核实义务,导致账户内资金被冒领;因非银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或代理人违规或犯罪行为致使金融消费者投资资金被骗。

第二,侵害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例如高压销售(又称"锅炉房"销售);欠缺合理根据不适当销售,即违反"了解证券"规则,未对投资的证券进行详细调查;违反投资者特定适当性规则,如适合投机的证券卖给稳健的投资者;违反数量适当性规则(又称挤油交易)、频繁过度交易;销售人员恶意欺诈,销售金融产品时误导消费者、不当宣传、违规承诺无法保证的高额利益,未及时披露产品管理信息,以及未按现有明文规定及时公布理财产品的具体管理信息。

第三,侵害金融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如不合理收费;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强制办理保险、办理公证等。

第四,侵害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如泄露客户身份信息、账户信息。

此外,涉及金融消费者安全保障权、人格尊严权、反悔权、金融教育权等亦可能涉讼。

依法审慎处理诉讼案件

对于法院来说,应准确适用' 法律法规,合理解释合同条款,既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又要保障金融理财市场的稳健发展,依法、审慎地处理好此类案件

由于理财产品的专业性较强、涉及面很广、法律法规不健全,给法院的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对于法院来说,应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合理解释合同条款,既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又要保障金融理财市场的稳健发展,依法、审慎地处理好此类案件。

银行理财产品案件处理中,确定了四项原则。上海市一中院金融庭庭长宋航告诉记者,"一是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合理平衡当事人利益。一方面,要求银行承担充分的举证义务。另一方面,加强对投资者投资心理的考察,对风险意识淡薄、投资心理扭曲,并且对投资失败结果负有过错责任的投资者所提出的相关诉请,适当予以干预和引导。二是支持金融创新原则,谨慎否定合同效力。一般情况,对银行的违规行为尚不足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则一般不作解除合同处理或裁决合同无效,而通过行使释明权等方法,引导投资者主张银行承担违约责任等。三是合理解释合同原则,充分行使好释明权。四是尊重商业惯例原则,审慎进行合法性评价。"

而关于非银行理财产品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司法救济原则,也涉及到多方面。上海市二中院研究室主任刘力告诉记者,"主要采用"森林"原则、适度倾斜保护原则、递进保护原则、最后救济原则等多种司法救济原则。"

刘力表示,"例如在"森林"原则方面,应针对非金融理财产品纠纷的共同特征整体加以把握。如归责原则、信息披露的边界、说明义务的边界、欺诈行为的把握尺度等。而考虑到金融消费者获取信息和证据的能力,在诉讼中应予适度倾斜保护,如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诉讼时效从宽把握、举证责任分配和诉讼能力向消费者倾斜等。"

理性签定理财合同

在购买理财产品时,投资者应充分做好风险评估,选择适合自己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同时,签订理财合同时也要非常谨慎

要促进理财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应从金融机构自身、社会公众、监管、引入第三方审计等多方面入手,积极加强防范,以减少相关纠纷的发生。

首先,金融机构应当进一步完善理财产品的内外管控机制。"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应针对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制定详细的规章和制度,针对容易出现风险的环节应重点加强防范。如严格理财合同的制作,认真做好风险评估及风险提示,规范销售操作规程,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宋航表示。

其次,社会公众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应不断强化风险防范意识。专家提醒,投资者要充分确立风险意识,要充分认识到理财产品与银行传统的储蓄产品不同,购买理财产品有可能面临着本金受损的风险。同时,投资者还要留有风险防范的止损预案。

前不久,上海市二中院审理了一起因个人委托银行理财而引发的纠纷。据了解,当时该银行向当事人刘某出售的人民币理财产品描述如下:"人民币非保本浮动收益型投资产品;投资方向:由某证券公司作为投资管理人进行实际投资操作,银行代表本期产品全部投资者与该证券公司签署《受托投资管理合同》。"刘某按约定将8.5万元存到指定账户,到期后提取理财本金64315.41元(含利息),损失幅度较大。随后,刘某将银行告上法院。最后,法院判决该合同有效,损失由刘某自己承担。

对此,上海市二中院民六庭庭长潘云波提醒,在购买理财产品时,投资者应充分做好风险评估,选择适合自己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同时,签订理财合同时也要非常谨慎。认真仔细地阅读合同条款,对存在疑问的地方可以要求银行予以解释。如上述案件中,当事人没有认真查看条款具体内容,对风险把握不足,导致最后投资失利。

再次,建立以行政监督为主、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为辅的全方位监管体系。业内人士表示,各种监管渠道应当充分协调,发挥整体作用,将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中可能导致纠纷的各种问题消除在萌芽阶段。建议应当通过各种手段对各类理财产品的设计、发行、宣传和经营进行全面监管,规范金融机构的行为;同时增强金融理财产品消费者的话语权,进一步重视对银行理财产品投诉的反馈;另外还应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加强消协与银行监管部门的联系。

最后,建议引入对理财产品的第三方审计和评级,促进理财产品规范化发行,提高产品信息披露水平和公信力。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法学博士何颖表示,"2006年,' howImage('stock','1_601818',this,event,'1770') 光大银行(' 601818,' 股吧)通过引入第三方评级机构的方式,在国内首次建立了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体系。该体系将理财产品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因素建立量化指标,同时根据不同宏观经济背景下的各种风险因素,进行加权平均,最终计算出不同产品的风险量化数值,据此数值对产品风险评级进行一星至五星定位,有针对性地将不同风险级别的产品推荐给不同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的客户。如果能针对理财产品引入第三方审计和评级,将有助于客观的风险匹配。"

建立金融消费者赔偿制度

当前众多金融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案例中,消费者遭受巨大损失后无法得到相应赔偿,金融机构往往以理财产品合同中的风险自担等进行抗辩,为此,应建立相应的金融消费者赔偿制度

目前,我国金融理财产品消费者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法规不健全,金融机构虚假宣传,金融理财产品消费者投诉与赔偿机制不完善等。

对此,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贾希凌表示:"如今,大多数国家基本建立了专门的法律规范和约束金融机构的行为,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加以保护。我国也应该尽快制定或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议在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可以添加"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在具体的各个部门法中,进一步修改现有的《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 信托法》等,增加具体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内容。当条件具备时,制定《金融服务法》,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为核心,以金融服务者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金融服务法律关系为主线设计相关制度。"

同时,金融机构应加快转变观念,倾斜保护消费者,并强化金融机构风险揭示义务。例如区别对待机构投资者和普通金融消费者,强化金融机构法定义务,设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引入集体诉讼和小额诉讼等。同时,规范金融机构的劝诱行为,如对产品销售广告进行规制,采取客户区别对待的原则,尤其应该完善对金融消费者的赔偿机制。

据贾希凌介绍,当前众多金融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案例中,消费者遭受巨大损失后无法得到相应赔偿,金融机构往往以理财产品合同中的风险自担等进行抗辩,为此,应建立相应的金融消费者赔偿制度。目前国外多数国家有保护基金和赔偿基金。保护基金是在金融机构发生关闭、破产等支付障碍时向消费者提供补偿的机制;赔偿基金是在金融机构基于关闭、破产等支付障碍以外的原因,不向消费者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而向消费者提供赔偿的机制。我国《证券法》已经规定了保护基金而没有赔偿基金,建议在完善证券公司赔偿基金机制的同时,在其他理财产品领域也建立起相应的赔偿制度。

[稿源:上海金融报]

[实习编辑:陶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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