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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盘人”犯罪 26万理财款找谁要顺水鱼财经

核心摘要: 面对年利润25%的高额回报,李亦飞委托他人理财投资,岂料26万元理财款本金分文没有收回。26万元找谁要,就成了李亦飞最关心的问题。 26万投资款“打水漂” 2006年3月,天津市禾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禾欣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鹏,以投资吉林玉米市场效益高为由,在江苏省海门市开展融资业务,当地人陈佳伊投入资金后,获取一定收益。 <img height=90 alt=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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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年利润25%的高额回报,李亦飞委托他人理财投资,岂料26万元理财款本金分文没有收回。26万元找谁要,就成了李亦飞最关心的问题。

26万投资款“打水漂”

2006年3月,天津市禾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禾欣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鹏,以投资吉林玉米市场效益高为由,在江苏省海门市开展融资业务,当地人陈佳伊投入资金后,获取一定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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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菲特索罗斯理财秘诀 银行理财产品 收益稳健一枝独秀 风险 得知陈佳伊投资获益,李亦飞决定委托陈佳伊代其理财投资。2007年10月,两人达成协议,陈佳伊给李亦飞出具一张收条:“今收到李亦飞投入吉林玉米市场现金26万元,年利率按25%计算。时间从2007年10月25日至2008年10月25日,风险自负……”

在李亦飞将26万元交给陈佳伊后,陈佳伊将钱存入自己的账户,并从账户中转出30万元汇至禾欣公司的账户

10月28日,陈佳伊给李亦飞提供了他与禾欣公司订立的资金委托代理运作协议:“禾欣公司代运作陈佳伊所提供的资金30万元,其间资金本金的安全性和完整性由禾欣公司负责;禾欣公司自资金运作之日起一个月后每月向陈佳伊指定账户返还利润2%,年利润不得少于25%。”陈佳伊以此告知李亦飞投资方式及回报率。

年底,禾欣公司向所有投资人出具了借据,其中给陈佳伊的一张借据内容为:“今借陈佳伊人民币30万元整,期限3个月。”借据上签名并盖有公司印章。

拿到该借据后,陈佳伊、李亦飞共同出具说明书一份:“李海鹏所借30万元是李亦飞与陈佳伊共同出资(李亦飞26万元,陈佳伊4万元),以陈佳伊名义借出,借据由陈佳伊保管。”之后,陈佳伊陆续支付给李亦飞5个月的利息2.5万元。

2008年7月,李海鹏因犯集资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他所吸收的诸多投资款根本无法归还,这其中包括李亦飞的26万元。

一审:委托理财,受托人赔偿16万

李亦飞的26万元是交给陈佳伊的,这笔钱应不应由陈佳伊归还?两人因此产生纠纷,导致一场诉讼。

2010年4月,李亦飞向海门市法院起诉要求陈佳伊返还委托理财款26万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李亦飞得悉陈佳伊投资收益后,将钱款交付陈佳伊并以其名义对外投资,资金由陈佳伊操控,禾欣公司将利息打入陈佳伊账户,然后由陈佳伊向李亦飞支付利息,这种表现符合委托理财的' 法律特征,应认定两人之间存在委托理财合同关系。

法院进一步分析指出,当禾欣公司向陈佳伊出具30万元借据后,两人共同出具说明证明30万元资金中的26万元为李亦飞出资,以陈佳伊的名义投资,由此表明,李亦飞认可了陈佳伊的投资行为。事实上,禾欣公司资金委托代理运作属于非法吸储行为,陈佳伊与禾欣公司之间的资金委托代理运作协议系无效协议,进而导致陈佳伊与李亦飞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佳伊用资金参与非法吸储,导致资金无法收回而造成损失,对此应负主要责任。李亦飞将资金交付陈佳伊时,没有审查其投资行为的真实性、可靠性,也负有一定责任。因两人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无效,李亦飞已收取的利息应在投资款中冲抵,其余损失由陈佳伊按70%的比例予以赔偿。

2010年10月,法院判决陈佳伊赔偿李亦飞16万余元。

二审:共同投资,受托人没责任

收到一审判决,陈佳伊不服,向南通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陈佳伊认为,两人之间不存在委托理财关系,而是双方共同投资,各自承担责任。“李亦飞只是走了我的账户,且我未收取任何报酬,不应承担责任。”

李亦飞否认两人是共同投资,坚持认为他们之间存在委托理财关系。

据南通中院介绍,“委托理财”是在经济发展中逐步形成的用语,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是近年来民事审判中出现的一种新类型的合同纠纷,但尚未在法律上界定具体法律特征。根据通常的理解,委托理财行为是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由受托人管理、经营并按期支付给委托人一定比例收益的资产管理行为。现行法律对委托理财的受托人并未有明确的专业资质要求。一般情况下,受托人对资金或金融性资产的运作具有高度的支配、控制权。

南通中院分析指出,从陈佳伊与禾欣公司之间达成的资金委托代理运作协议合同内容看,符合委托理财的性质,委托理财关系中的受托人是禾欣公司。由于陈佳伊并未对资金进行管理、经营,也未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陈佳伊显然不能成为委托理财关系的受托人,而是处于委托人地位。

法院进而认定,李亦飞将资金交给陈佳伊并以其名义对外委托投资,利用陈佳伊的账户收取禾欣公司返回的利息,符合一般委托代理关系,实质是陈佳伊代理李亦飞委托禾欣公司理财。在此委托代理的法律关系中,委托禾欣公司理财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李亦飞本人承担,这也与两人在26万元的收条中所写明的“风险自负”的真实意思吻合。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佳伊代理李亦飞对外委托禾欣公司理财,因禾欣公司从事金融违法犯罪活动而无法收回资金,损失应由李亦飞自行承担。作为刑事案件的受害方,李亦飞可通过刑事追赃的方式来寻求救济。原审判决认定两人之间形成委托理财关系并据此判决陈佳伊承担相应的责任,属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依法予以纠正。

近日,南通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李亦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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