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产品因为有银监部门管着,相当于就控制住了50%的风险,另外的问题可能会存在于第三方理财机构,比如是否存在误导销售或夸大宣传等方面。”李强说,私募股权类产品的监管比较模糊。
西部某省银监人士则提示,第三方理财机构专门销售金融产品,应该归为类金融机构,而现行的监管政策并没有涉及这类机构,处于真空地带。
所幸的是,最近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中,首次对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在资金门槛、从业人员资质等方面戴上“紧箍咒”。这有望成为日后第三方理财销售相关产品的第一道监管令。
风险扩大化
多位受访的业内人士透露,不满足仅做下游代销而努力往上游寻找融资项目的第三方理财机构越来越多。
费率的差异以及在信贷紧缩背景下,企业融资尤其是地产项目融资无比艰难,这两重因素都直接或间接导致此项业务出现。
成都某家第三方理财机构人士透露,单纯做信托产品的销售代理,销售能力并不是很突出者,佣金率一般是1%,实力孱弱者甚至只分得0.5%-0.8%,稍强势一些的机构在信托产品的佣金也只有1.5%。
然而,如果第三方在“融资需求方信托第三方理财”这一链条中,直接涉及上游的融资项目,然后再找信托公司合作,地位待遇天差地别。
如此一来,第三方在链条中的话语权骤然提升,分配的天平也要向他们倾斜,收益可以达到3%-5%。
在有些商业地产项目中,不少都是办完手续后,因银行信贷紧张,无法进行后续融资。此时,一些地产项目主动上门,希望能给他们融资,并且第三方和多家信托公司都有合作,融资方案操作起来也很方便。
“现在是做这项业务的最佳时间点,因为信贷资金紧张,需要融资的企业很多。”李强说。但是他也很担心,一旦这类产品过多发行,必然会出现很多粗制滥造的产品,其中所隐含的风险就非常大。
上海另一家第三方理财高管却是极力反对这种涉足上游项目做法。他认为,上游项目确实赚钱多,但是风险也很大,要涉及内容和专业性大多,还是应该交给专业金融机构去做,第三方只要做好选择就行了。
该人士表示,即使某家第三方机构的客户多,管理资产量大,有时候一些标准化的金融产品不能满足客户需要,需要寻找适合的产品,但是依然应该选择和有实力金融机构的联合。
例如,最初级联合就是第三方参与项目定价;再深入联合就是共同参与对项目的甄别,但项目的来源应是金融机构或PE机构。
产品“零监管”
很显然,“监管窘境”是第三方理财机构共同面临的挑战。
第三方理财销售的产品主要包括信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产品等,其中,信托产品又可以分为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类、信托型PE产品等。
第三方理财风险扩大化:零监管?
用益信托的统计数据显示,今年1-5月,仅权益投资和贷款两项,信托公司就发行了784只产品,占比达55%。
上述成都第三方人士透露,这一类很少发生违约风险,原因有两个方面:首先是产品采取的风控措施,例如第三方担保、资产质押等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风险;其次信托公司为了维护名誉,即使出现风险,也会用自有资金兜底。
通过信托渠道发行的股权投资产品以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则较为复杂。这类产品主要投向非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股权项目。
以正在销售的宝金盛世股权投资基金(第二期)为例,发行规模为2亿元,产品期限是2年至5年。6月21日,该产品的理财经理告诉记者,该产品已经在工商局注册合伙企业,资金投向某黄金开采项目的股权。
“如果投资者在两年内退出,那么就将其份额转给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也即是执行事务合伙人,并且能获得年化15%的收益。”该理财经理说。
按照计划,所投的项目公司在第三年将到加拿大上市,届时将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投资者的原始出资额所对应的资产增值,然后投资者可将其转换为拟上市公司股权,成功上市后从二级市场退出。
假使该项目公司并没有上市,5年后将对合伙企业进行清算,预计投资者的年化收益率可达到25%-55%左右。“这部分收益主要是来自黄金开采。”上述理财经理说。成都一位从事股权投资的资深人士透露,私募股权投资的管理机构与信托或第三方理财合作都是基于两方面因素:第一是找到投资项目之后,自身的募集资金能力不足,必须依靠第三方的渠道;二是机构自身有部分自有资金,但又希望空手套白狼,放大融资杠杆。
在监管方面,涉及到阳光私募、信托公司的产品,证监会或者是银监部门都要监管,这就起码控制了产品的50%风险。剩下的风险可能存在销售环节。
不过,私募股权管理机构与第三方合作发行的产品监管则更为松散。
上述成都的PE人士透露,正规投资机构应该要到工商管理部门去注册,标明投资管理性质,然后再到发改委或商务局备案。
“但是,很多的中小公司都是以投资或管理咨询的名义注册,根本就不去相关部门备案。”该人士说。
“不出事还好,一旦出事,必然是与非法集资扯上关系。”李强说。
第三方“全免责”
上述成都第三方机构人士认为,目前在销售环节,确实存在不少问题。
首先,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并没有进行测试分析,只是有什么产品就推销。在记者暗访调查中也发现,绝大部分机构最关心的问题是,投资者的资金量以及预期投资收益。
其次,销售人员容易出现误导销售,只是强调产品收益高,对风险基本都是轻描淡写。譬如,在记者咨询上述股权投资产品时,上述理财经理就向记者强调,对于矿产项目的投资,年化25%的收益也是非常低的。但事实上,矿产资源是属于周期性很强的投资品,市场价格大起大落也司空见惯。
再者,将预期收益当成完全能实现的收益来宣传,而普通投资者一般不会注意到这两者区别。
多位业内人士认为,出现这些状况的原因,除了以销售为导向的行业文化为导向之外,第三方理财机构自以为,日后发生纠纷可以免责也是重要的因素。
上述成都第三方人士就表示,与信托公司签的合同约定,第三方主要以咨询服务、顾问服务或者居间服务等身份出现,并不属于代销信托产品。
“在合同中,基本没有关于如果第三方向客户销售的信托产品到期不能兑付,二者该如何分担责任的条款。但双方私下里的共识是,如果产品到期不能兑付,第三方没责任。”该人士说。
不过,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张宏雷对此并不认同。
他表示,第三方自认为无责的原因,是因为他们作为销售顾问,实际上也与信托公司形成代理与被代理关系,按照" 法律规定,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所承担;但无权代理、越权代理等除外。
“一旦因误导销售甚至欺诈等原因导致纠纷,其实投资者可以以共同侵权的名义,追加对第三方理财的连带责任。”他说,即使是信托公司与第三方有免责的约定,但这是他们双方的内部约定,只能用于调节双方内部责任。
从法律精神来看,这种内部约定是不能够对抗第三方的,也就是说在法庭上,不会因为这个约定而免除第三方的民事责任。
机构“零监管”
作为类金融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面临的框框条条相比,第三方理财活得很自由,甚至找不到具体的“婆家”。
上述银监部门人士认为,第三方理财的业务模式,牵扯到银监、证监甚至是发改委等部门,如果没有中央层面的机构在其中牵头协调监管,在短期内,估计没有部门愿意主动去监管这些机构。
以银监为例,其所应该承担的监管责任是,从机构主体源头上,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管,诸如加强对理财产品的备案、审批监管等,至于中介机构的销售行为,则不在监管职责之内。
随着第三方理财的不断涌现以及涉及的资金规模越来越大,如何使得金融监管的措施适应这一新趋势,肯定是日后面临的重要问题。
对此,在记者的调查中,不少监管部门以及业内人士都给出了相应建议。
在目前的监管格局下,可以发挥工商管理部门对经纪机构的管理职能,然后将监管情况抄送到银监、证监等金融机构管理部门。
其次,应该通过发放牌照的方式,来设置行业准入门槛,至少应该实行备案制。譬如,“现在保险经纪机构就必须获得保监会的审批,如果上一年度不年检,都有可能被监管部门取消资格。”某财险四川分公司负责人说。
支持金融机构参股第三方理财,底限应该做到第三方理财的账户实行托管、由第三方监督其资金的运作。
根据第三方客户群体资金量大小进行分类监管,例如,如果定位于综合理财的机构,那么其客户对象资金规模就不应该低于100万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