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管理条例》即日起第二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民2011年8月22日前可提出建议
● 条例规定信用卡未按期还款等“不良记录”保存期限为5年,超过5年的应该予以删除
本报讯(记者 李素平)信用卡、房贷等逾期还款记录常常并非出自恶意欠款,但被客观收录进征信系统而无法修改和删除,这常常给许多人再向银行贷款留下了不好的印象。但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规定信用卡未按期还款等“不良记录”保存期限为5年,超过5年的征信机构应该予以删除。这意味着,只要保持良好的守信记录,5年后个人信用将回归“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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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采集存款、房产信息
查询过信用报告的市民都知道,个人征信报告记录的主要内容是银行卡开办、信用卡开卡及透支、还款请款、房贷情况、担保事宜等,用以客观记录信息主体的守信情况。值得一提的是,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和纳税数额的信息以及个人所有的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采集的除外。这意味着,个人财产隐私并不在个人征信报告采集范畴。
目前正在第二次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征信管理条例》指出,个人有权每年免费获取一次本人的信用报告。目前,长沙地区的居民个人和企业可前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的征信大厅了解个人及企业的征信记录。
不良信息超5年应删除
记者曾采访过因有37次贷款逾期还款,而重新申请贷款时被银行拒之门外的市民肖先生。彼时他的换房计划就因无法消除的个人征信记录而搁浅。但这次的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要求,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不良信息保存期限为5年,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超过5年的,征信机构应予删除。这意味着,即便曾有过不良信用记录,只要保持连续5年的守信记录将重获清白。
对居民个人而言,包括个人在贷款、使用信用卡、赊销、担保等的逾期还款等不良记录将有望通过持续守信行为“平反”。此外,遭遇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判决等信息也在其中。条例还规定,不良信息删除前,居民可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三渠道可供市民发声
征信报告是个人的“经济身份证”,许多人已经与之打过交道,也有人吃过不珍视个人信用记录的亏。关于征信条例的具体条款或执行中的问题,市民有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可通过登录国务院法制办、写信或者电子邮件等三渠道提交。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相关通知,在2011年8月22日前均可通过以上三个渠道反映。
记者昨日登录国务院法制办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发现,虽自7月22日开始公开征集意见,两天内已有110位居民参与并提交了个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