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博客,微博)综合报道】据新华网消息,北京8月14日电 国家' 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修订征收' 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对股份制企业的股息、红利,以及政府特殊津贴等方面的征税做出明确规定,并规定,纳税人一次取得的年终奖金可以分摊到12个月中计税。
公告表明,一般情况下,应将全部奖金同当月的工资、薪金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合并计算后提高适用税率的,可以采取以月份所属奖金加当月工资、薪金,减去当月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然后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全部奖金,减去当月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按上述方法计算无应纳税所得额的,免予征税。
经济危机中保护金钱才重要 黄金才是金钱巴菲特索罗斯理财秘诀 银行理财产品 收益稳健一枝独秀 风险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近日,国家' 税务总局也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对于新旧税法的衔接问题,' 国税总局相关负责人也在采访中,就工资与薪金的衔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以及涉外人员的纳税变化,回答了提问。
据悉,修改前有关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的规定,可能因为数学计算方式而出现“年终奖越多、税后所得越少”、“多发1元,' 个税多纳2万”等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解释,产生上述问题的根源实质是一个数学问题税率表中的“速算扣除数”。
税务总局还称,这个计算违背了“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基本原则。为体现公平,税务总局重新调整了年终奖个税的计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