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半年前,本人购买了平头柴油半挂牵引汽车一辆,投设了多种商业' 保险,其中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的赔偿限额5万元/座×2座。不久前,该车在云南省一盘山公路上行驶时,失去控制,侧翻后撞击了公路旁的山体,造成副驾驶位置上的乘客许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我向许某妻子预付赔款5万元。现在我向保险公司申请' 理赔,要求其依合同先行给付我保险金5万元。但保险公司认为,依据保险法第65条第3款规定,我未对许某家属赔偿终结,无权先行主张保险金。不知保险公司的说法是否正确,特来信咨询一下。
市场周刊 src="http://img.hexun.com/2010-05-20/123760214.jpg" width=104 height=90>新华保险H股上市重挫9.82%破发 资本金将超200亿元 机构研发鲜活农产品保险 读者:李建李建同志:
来信咨询的情况实质上涉及如何正确适用保险法规则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5条第3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伤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本款规定仅适用于第三者责任险,并未明确适用于车上人员责任险;同时,该规定未要求完全赔偿终结后主张保险金,部分赔偿的,在赔偿范围内亦可主张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5条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由此可见,是否赔付终结并不影响保险公司先行赔付。
从来信情况看,乘客许某车祸死亡后,你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远远超过5万元,所预付5万元不存在超额赔偿问题,也就是说这5万元确定无疑需要赔偿。你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应视为可以确定数额先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