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科艺百代公司是涉案音乐作品《逆光》(演唱者:孙燕姿)、《咕叽咕叽》(演唱者:孙燕姿)、《马德里不思议》(演唱者:蔡依林)的录音制作者权人。原告发现天宇朗通公司生产、销售的天语牌手机内存储有原告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歌曲《咕叽咕叽》、《逆光》、《马德里不思议》。
科艺百代公司认为被告此行为未经许可,侵犯了原告就上述歌曲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故诉至法院。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天宇朗通公司生产销售的部分天语牌手机产品内存储有涉案音乐作品《逆光》、《咕叽咕叽》、《马德里不思议》(包括片段和整首),此行为没有征得原告科艺百代公司的许可,侵犯了科艺百代公司的录音制作者权。
法院同时认为,虽然被告天宇朗通公司称在涉案的六个型号的天语牌手机产品内存储涉案音乐作品的行为不是其实施的,而是案外人九大洲公司及九大洲王府井(' 600859,' 股吧)分公司实施的,但其并未就此主张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天宇朗通公司此主张不予采信。天宇朗通公司作为涉案的天语牌手机产品的生产制造商,应对上述侵权行为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北京二中院一审判决被告天宇朗通公司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涉案天语牌手机产品中存储涉案音乐作品的侵权行为,赔偿科艺百代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8.8万元及合理诉讼支出人民币1.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