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上海讯(李鸿光 记者刘浩)装修公司为雇员高空作业" 投保,与" 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特别约定高空作业出险死亡,保险公司免责。2月23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因高空作业坠落死亡,保险公司拒赔的案件,法院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20万元。
2010年9月3日,上海美装外墙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装公司)与平安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签订了《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限为1年,管理人员每人死亡赔偿金限额为10万元,维护、保养人员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为20万元,并交纳保险费14835元。合同还特别约定,雇员因高空作业导致的人身伤害不在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
2011年7月8日中午12时50分,美装公司雇员李某在对一单位的故障吊篮进行检查维修时,从22层结构梁转角处穿越围护栏杆,不慎从跳板上坠落到21层楼板,送至医院抢救无效,于2011年7月9日凌晨4时死亡。当地职能部门认定本次事故为高处坠落死亡一般事故。事后,美装公司向死者家属支付了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人道补偿金以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54.6万余元。事后,美装公司与平安公司交涉" 理赔事宜,遭到平安公司的拒绝。
2011年10月,美装公司将平安公司告到静安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平安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20万元。
平安公司则辩称,双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高空作业导致的死亡不承担保险责任。美装公司投保的雇员李某在高处作业时不慎坠落死亡,属免责范围,不应赔偿。
法院认为,美装公司与平安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雇员因高空作业导致人身伤害不在承保范围。但在合同中并未对“高空作业”予以明确约定,而我国国家标准GB3608-83对“高处作业”予以了界定。当条款存在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条款一方的解释。据此,法院认定平安公司不能证明李某的死亡属保险合同免责范围。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维护、保养人员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为20万元,法官一审判决平安公司败诉,支付死亡赔偿金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