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苑广阔(桂林 公务员)
教练汪成荣的两名运动员在2008年北京残奥会上获得3金1银。2011年中残联奖励汪成荣149.91万元。得知消息后,汪成荣所在单位青海体工一大队多次要求汪把奖金上交组织,汪不同意。而后,单位给予汪成荣停职处理,体工队大队长杨海宁称,再不交钱组织还有其他手段。(3月1日《新京报》)
历史的巧合,有时候让人感觉难以置信。2005年,著名长跑运动员孙英杰因向其教练王德显讨要奖金一事而闹得沸沸扬扬,轰动体坛。7年之后,孙英杰的丈夫,教练王成荣却成为别人追讨奖金的对象。夫妻两个虽然一个是向别人追讨奖金,一个是被别人追讨奖金,但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却是一样的,那就是目前国内体育利益分配中的深度矛盾。
物质奖励也是在追求金牌和梦想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环。我们首先应该说明,在教练汪成荣和当地体工大队的奖金分配冲突中,不管双方之前是否有过协议,也不管给教练奖金总额20%的方案是否合适,体工大队在处理这件事的方法和态度上,都是存在诸多不妥之处的。其中招致网友最大反感的,正是那句“我们还有其他手段”。奖金分配制度到底该靠制度还是靠“手段”?我想答案是不言而喻的。
纵使现在合理的分配制度还没有建立,可是体工大队又采取了什么样的“手段”呢?先是三番五次地下发通知要求教练上交奖金,未果之后又给教练以停职的处分。试问,这样的处罚措施,其' 法律依据在哪里?各级“体工大队”从性质上属于国家机关单位,那么青海省体工大队因为自己的教练员没有上交其他单位颁发的奖金,就对其进行停职处罚,是否符合依法行政的原则?对于一个曾经带领残奥运动员夺得三金一银成绩的功勋教练,其主管单位这样简单粗暴的做法,又是否经得起道德层面的拷问?
即使这件事最终依靠一方的“手段”得到了解决,但也仅仅是解决了个案,对于国家的体育管理,不具借鉴意义。既然我们承认物质奖励是体育事业发展过程中的必需,则围绕着利益分配问题,就必须通过利益各方平等协商的方式,建立起来一套行之有效的分配机制,对各方的权益加以制度性保障,这应该是国家体育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