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买车后未按时还贷,车辆被银行拍卖。贷款人王女士以不当得利为由将银行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法院复兴路法庭审结了此案,驳回了王女士诉请。
王女士诉称,2002年8月13日,她与银行签订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用于购买松花江汽车。后因她身患癌症,经济困难,无力按时还款。2005年7月4日,银行将涉案车辆收缴。2006年11月6日,银行在未通知她的情况下,将涉案车辆拍卖,未给付拍卖款。故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返还不当得利9100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06年11月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王女士向银行借款后未按约还款,双方在当时的北京市宣武区法院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解除双方签订的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王女士于2005年11月30日前偿还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王女士负担。协议签订后,王女士亦未按调解协议约定的期限还款。因此,法院将车辆拍卖,部分拍卖款偿还车辆所欠养路费、质押金、广告费、车船使用税,余款发还银行。银行依据调解书折抵保全费、诉讼费及王女士所欠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故银行所为有相关' 法律依据,不属不当得利,故王女士起诉要求银行返还不当得利和利息、赔偿精神损失费之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