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焦点:据新京报报道,教练汪成荣的两名运动员在2008年北京残奥会上获得3金1银,2011年中残联奖励汪成荣149.91万元。汪成荣所在单位青海体工一大队多次要求汪把奖金上交组织,汪不同意。随后,单位给予汪成荣停职处理,体工队大队长杨海宁称,再不交钱组织还有其他手段。
别忽视个人权利
不可否认,个体的成功有集体的功劳,但如果过度强调集体利益,则会忽视个人权利。既然没有协议,汪成荣就没有毁约之嫌,也没有违背行业规则,不应受到道德谴责或纪律处罚。
堂吉伟德
先签协议定规则
是否能在现有体制上稍加改进呢?即在运动员教练员与体育部门先签订合同或协议。如果个体利益和组织利益有一个合理的分成和博弈规则,也就不会有今日的僵局。
马想斌
三者关系难厘清
要想厘清汪成荣体工队和中残联之间的权责' 法律身份关系,是很困难的。体工队将汪“借调”给中残联,是有偿雇佣奉献支援,还是组织调配?权力' 公益私利混杂一体,才会酿成现在这笔糊涂账。
张贵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