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 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该司法解释加强了对依靠淫秽电子信息牟利的定罪和处罚。
“两高”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共有13条,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法律适用标准,从2010年2月4日起正式实施。
与2004年9月发布施行的首个司法解释相比,“解释(二)”在“解释”规定的数量、数额标准的基础上下调一半,明显加重了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的打击力度。
“解释(二)”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 视频文件10个以上的就可被定罪。
“解释(二)”注意到了手机网站这一新兴传播渠道,“两高”新闻发言人昨日表示,手机网民数量快速增长,手机网站已成为淫秽电子信息的重要传播途径,亟须有效治理。此外,“解释(二)”首次将涉黄的' 电信运营商和广告商也纳入了定罪和处罚的范围。
“解释(二)”规定,为5个以上淫秽网站提供上述服务;或为淫秽网站提供相关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为淫秽网站代收费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电信运营商,都将被定罪,情节严重的至少判刑3年,情节特别严重甚至可判无期徒刑。
而向10个以上淫秽网站投放广告,或者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二十条以上的广告商,也会被定罪,量刑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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