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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银行,P2P可告别野蛮生长走向正规化?
2016-10-20 13:46 微信公众号:金融读书会 杨洪 1
摘要P2P行业爆发增长已形成体量,为传统金融机构难以覆盖的长尾客户群体提供信息撮合服务,解决融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补充了传统金融业态的不足。但行业处于无序竞争状态,风险事件频发影响了金融生态健康发展。商业银行作为传统金融行业的主流参与者,介入P2P行业开展资金存管合作是商业银行自发履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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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P2P行业井喷式增长,但作为一个缺乏行业标准和规范的新兴行业,风险事件云集,已经对社会金融稳定和公众财产安全构成隐患。在此背景下,监管机构陆续出台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监管新规”或《暂行办法》)等系列监管政策,基本构成了较为完善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风险评估标准和行业治理机制。
商业银行基于履行社会责任和配合监管政策落地的义务,也出于自身经营向“轻资本”转型的发展需求,以资金存管机构的角色与P2P平台开展合作是监管规范下的必然选择。商业银行通过扮演社会监督者的角色,从而发挥规范平台运作、监督资金安全、保护投资者利益等功能。在监管约束和制度保障下,商业银行与P2P的合作有望助推P2P行业重新洗牌、去糟留精,从“野蛮生长”逐步向健康有序的良性业态过渡,并通过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共同分享行业的成长。
网贷行业井喷发展 但风险事件云集
伴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深入及“金融脱媒”进程的加速,传统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的融合发展蔚然成风。P2P行业作为在互联网金融浪潮下的新型业态,从进入公众视野之初就凭借快捷高效、高投资收益的显著特征受到广泛关注,实现爆发增长,丰富了社会投融资体系,在有效缓解小微企业、创新企业及个人传统融资渠道不畅的同时,也丰富了社会闲置资金投资渠道。P2P行业累计交易规模已破2万亿元,2016年1-7月达到第二个万亿元交易额仅耗时7个月,此前第一个万亿元成交量从P2P行业兴起到2015年末耗时7年之久,其发展速度超乎意料。
在网贷行业井喷发展的同时,P2P行业风险事件云集。诸多P2P平台采用大额集中模式,自融圈钱、线下非法集资、假标骗贷、设立资金池、借新还旧、甚至异化为信用中介等违规风险事件屡见不鲜。账户管理混乱、支付划款违规、网络黑客攻击、平台主页篡改等技术风险事件及网络安全问题也频频发生。截至2016年8月末,我国问题P2P数量在行业中占比过半,E租宝、中晋系、金鹿等2355家P2P平台倒闭或跑路,仅E租宝涉案金额就高达581亿元,涉及投资人超80万,对全社会金融稳定和公众财产安全构成重大隐患。
针对这样鱼目混珠、乱象丛生的行业状况,国家监管政策接连“亮剑”。继提出“四条红线”“五条导向”“十大原则”后,不久前的8月24日,银监会正式发布《暂行办法》,明确了P2P平台的信息中介定位,首次创设机构监管与行为监管“双监管”机制,并划定了13条业务负面清单,要求P2P行业经营应遵循“小额分散、线上经营、主业经营”的原则,风险监管应坚持行业自律为主、监管监督为辅,并制定了信息披露、负面清单管理的方针,明确了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机构的机制要求。基本构成了较为完善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风险评估标准,初步形成“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银监会及派出机构)+行业自律(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第三方社会监督(资金存管机构、担保人)”的 “三位一体”的外部监管体系与“机构自治”并存的行业治理体系。
银行与P2P合作是监管规范下的必然选择
前期,缺乏行业规范标准的P2P行业风险不断集聚,资金存管责任边界不明晰,加之许多P2P平台打着“某某银行存管”的旗号虚假宣传,而国内投资者教育薄弱,P2P投资者远未成熟,常盲目相信P2P平台是由银行信用背书,给银行造成一定声誉风险。同时,受限于较高的资金存管系统开发成本及营运成本,银行开展业务驱动力不足。
P2P行业阳光化与规范化发展是银行与P2P合作的前提。经过快速发展,一批具有较大体量规模、具备专业人员团队的P2P平台已形成,加之监管新规下其合法身份得以确认,这些机构有着实现规范运作、健康发展、持续经营的强烈诉求,但又面临“劣币驱逐良币”的行业现状,亟需加强行业自律寻求规范发展。同时,随着监管新规对P2P行业强化约束、正本清源,建立统一规范的行业评价体系与标准化经营模式,促使投资端、借款端、业务模式及逻辑都回归理性,行业规范和监督机制正逐步完善,为商业银行与P2P行业合作奠定了基础。
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维护金融生态的主动行为。P2P行业爆发增长已形成可观体量,为传统金融机构难以覆盖的长尾客户群体提供信息撮合服务,解决融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补充了传统金融业态的不足。但行业处于无序竞争状态,风险事件频发影响了金融生态健康发展。商业银行作为传统金融行业的主流参与者,介入P2P行业开展资金存管合作,是商业银行自发履行社会责任,助推P2P行业有序发展,维护金融生态环境的主动行为。
商业银行探索转型,发展“轻资本”业务的内在要求。传统信贷业务面临息差持续收窄、利润增速下滑、风险资本约束等经营困境,也有向“轻资本”中间业务转型、抢滩互联网金融“蛋糕”以解决自身发展瓶颈的迫切需求。银行与P2P合作,有望挖掘新的中间业务增长引擎,助力传统银行业务向“轻资本”转型战略实施,同时,有效促进商业银行布局互联网金融,形成互补优势,把握未来发展的主动权。
商业银行与P2P合作具有天然优势。金融脱媒并非“去银行化”,只是参与各方扮演角色不同。P2P应金融脱媒、利率市场化趋势而生,虽在特定客户群上代替银行发挥“资金撮合、资产交易”作用,但在账户管理、资金划拨、资金支付等底层基础业务方面与银行仍有合作诉求,以实现监管规范下的行业洗牌,重装上路。
商业银行与P2P合作是规范P2P行业发展的监管要求。《暂行办法》作为行业规范的开端搭建了P2P行业规范的基本框架,明确赋予银行承担P2P资金监管职能。在监管框架落地实施的过程中,仍需要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参与规范P2P行业发展,扮演起社会监督者重要角色,发挥规范平台运作、监督资金安全、保护投资者利益等不可或缺的功能。同时,监管新规仅要求商业银行负责实名开户并进行交易指令形式审核,无需实质审核资产端交易信息真实性,禁止以银行存管做信用背书。商业银行的职责边界进一步得以明确,降低了银行的声誉风险,一定程度上助推了银行与优质P2P平台开展资金存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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