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王烨 北京报道
2月21日,' target='_blank' >证监会发言人邓舸在例行发布会上表示,已经关注到媒体有关' howImage('stock','1_601788',this,event,'1770') 光大证券(' 601788,' 股吧)乌龙指事件当事人' target='_blank' >杨剑波起诉证监会的报道,目前证监会尚未收到相关法院立案通知书。
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上演第二季,但截至目前,尚无投资者对光大证券提起集体诉讼。而一旦集体诉讼破题,上市公司将面临更大的' 法律和财务风险。
达信中国财务与专业责任' 保险(' 放心保)部负责人黄翀表示,' 美国的上市公司在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压力下,一般都会投保董责险来承担可能面临的财务风险。
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以下简称“董责险”),主要是为保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其承保范围包括因疏忽或过失的履职行为而引起的索赔、监管调查所产生的损失,具体如律师费、判决金、和解金等均可获赔。
欺诈行为不可保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需要在纷杂的商业环境下做出判断,即使是根据相关原则也有可能会对第三方造成损失,具体表现为决策出现问题,导致股价下跌给股东带来损失;监管机构认为其行为在操作规范上存在问题而进行调查等。
保险公司会根据投保公司的状况、保费的高低以及自身对风险的接受度,来确定除外责任的大小。常见的除外责任包括欺诈行为、故意犯罪行为等。
黄翀称,针对杨剑波起诉证监会一案,如果最终的裁决仍然确定为内幕交易的话,董责险的保单是不能保的,因为内幕交易显然属于欺诈行为。
因面临风险大小的差别,美国上市公司董责险的保费水平大大高于国内和香港上市的公司,同类型公司二者的费率差距可能会相差10倍到15倍。
' 美股的费率一般以百分位来计算,而非美股的费率以千分位来计算。比如说,美股上市公司1000万美元的董责险保额,需要交纳30万美元保费,费率约3%;而' 港股上市公司1000万美元的董责险保额,需要交纳2万美元保费,费率约为2‰。
美股公司的董责险费率趋于稳定,今年有缓慢下降的趋势。非美股公司的董责险费率过去几年一直在缓慢下降。黄翀表示,2011年在美上市的中国公司遭受的集团诉讼非常多,导致2012年美股董责险的续保困难,费率涨得非常高。
A股诉讼门槛高
在美国,投保董责险并非法律强制规定,而是由集体诉讼等市场化方式形成的高风险,来促使上市公司自觉购买。
香港于2012年4月修改上市规则,将董责险由原来的“最佳指引”改为“守则”,规定“发行人应就其董事可能会面对的法律行动作适当的投保安排”。
黄翀表示,该项规定可以说是半强制性的,上市规则把董责险列为公司良好治理的标准之一。如果在港上市不购买董责险,需向联交所进行说明“在不购买保险的情况下,如何确保董事、监事、高管的履职行为”。
换句话说,不买就得去做解释工作。在港上市公司因为怕给监管机构留下不良印象,加上购买成本不高,所以绝大多数公司都会购买董责险。
通过黄翀的观察,美国上市公司董责险的购买率在95%以上;香港上市公司在新的上市规则修改之后,预计购买率会达到85%-90%以上;国内A股上市的公司中,粗略估计购买率不超过20%。
“A股上市公司的投保率较低,除了风险意识不高以外,还因为中国设置了一个相对较高的证券诉讼门槛。” 黄翀表示,在较高的诉讼门槛下,诉讼数量也相对较少。
针对《证券法》,最高院在有关证券民事诉讼的' 司法解释中,为股东诉讼设置了两个门槛:一是股东发起诉讼,必须是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管已经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二是如果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必须是受到刑事处罚。
“换句话说,证监会没有作出处罚行为,或者个人没有受到刑事处罚的话,股东是没有诉权的。”
三方交涉理赔
按照监管规定,企业在公开上市时需要递交招股说明书,在正式递交之前会有内部草稿。通常来说,在招股说明书草稿成型、主要的财务' 数据齐全之后,就可以开始董责险的投保工作。一般在公开提交招股说明书和路演之前,保单就开始生效。
董责险的投保过程一般涉及上市公司(投保人)、保险经纪公司(保险顾问)、保险公司(承保人)三方。上市公司表明保险的需求与预算,之后的流程均由保险顾问来代办。各家保险公司提供的标准条款差别不大,保险顾问可以针对上市公司的特点,为其量身定做董责险方案。
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各种信息披露都相当的透明和全面,按照其公开信息就能做出一个大概的评估。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在核保时不会去做现场的尽职调查,调查一般停留在书面上,包括翻阅上市公司的' 年报、' 中报、招股说明书,以及关于投保公司的新闻报道等。
保险顾问也会全程参与到保单的理赔过程中,理赔一般分为报案、保障范围的确认、赔付金额的管理三个阶段。
一个例子是,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一家北京技术信息公司的董事和高管被卷入集体诉讼,起诉人指控他们在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陈述和隐瞒。
这次集体诉讼的被告包括投保公司本身及其董事和高管。由于投保公司并不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客户在投保时未附加投保公司证券类索赔保障),起初保险公司试图拒绝支付某些法律抗辩费用,他们认为这些费用仅仅是为了应付针对投保公司的调查而支出的。
该项保单的保险顾问建议客户和律师团向保险公司说明律师团为应付针对公司的调查而付出的工作,也能用于为董事及高管个人抗辩。
两年后,纽约南区法院最终同意了金额为350万美元的和解方案。而保险公司最终同意按照更高的比例支付抗辩费用和赔偿额。(编辑 马春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