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钛白”近4000万股限售股解禁后,北京嘉利的实际控制人程文水和股东刘延泽利用多家公司“倒仓”,导致股价震荡,最终被" 证监会处罚。9位股民为此起诉索赔近200万元。日前,北京市高级法院终审判决他们败诉。
法院调研认为,在关于操纵证券市场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确定及赔偿细则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很难做出认定,同时建议针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引起的股民权益受损案件,设立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基金。
案发
操控市场 利用5公司“倒仓”被罚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首家万吨级高档钛白粉生产企业,2007年上市。公开资料显示,自“中核钛白”第二大股东北京嘉利九龙商城有限公司持有的“中核钛白”3920.8万股限售股于2008年8月8日解禁后,“中核钛白”在" 大宗交易平台及二级市场上一片繁荣。
程文水是北京嘉利的实际控制人,刘延泽是股东,两人实际控制着北京嘉利九龙商城有限公司、天津联盛伟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西安浩拓商贸有限公司、甘肃新秦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南太昊贸易有限公司共5家公司。
限售股解禁后,北京嘉利以大宗交易方式,分别向天津联盛、河北夏成龙、西安浩拓出售900万股、870万股、872万股。
2008年9月10日,程、刘二人利用北京嘉利等5家公司“倒仓”,使“中核钛白”出现快速放量拉升,最终封死在涨停板上。
11日、12日,二人又利用上述公司拉低“中核钛白”股价,以吸入低价筹码。但三天的大肆操作却最终以程、刘赔了580万余元“收场”。
不但如此,几天来股价的异常波动也引起了证监会的注意,经过调查发现,程文水和刘延泽的行为属操纵证券市场。2009年4月16日,证监会对程文水罚款300万元,对刘延泽罚款200万元,并对两人做出市场禁入的处罚。
之后,程文水辞去了“中核钛白”的董事职务。
索赔
股民起诉 9人共索赔近200万元
由于程文水、刘延泽操纵股价期间“中核钛白”连续经历跌停,此后更是“跌跌不休”,致使很多股民损失惨重。
为此,吴某等9位股民委托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薛洪增起诉程文水和刘延泽索赔近200万元。
2011年3月31日,二中院受理了该起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赔偿纠纷案。而这也是国内首起因解禁后的限售股减持而引发的股价操纵索赔案。
被告喊冤 称自己也是受害者
该案开庭时,程文水和刘延泽一起喊冤,称原北京嘉利九龙商城有限公司真正的操控者是一位姓胡的人,并非他们二人。2007年9月,胡某为还向程文水借的1.2亿,才将北京嘉利持有的原价值24元的“中核钛白”未上市股票 以半价转让。
程文水随后找到刘延泽合作,约定各收购一半,但刘延泽只投下5000万元,其余的都由程文水代付。
按代理人的说法,收购这些股票 两人共花了约5亿元。但在股票 解禁后,由于股价一路跌到了七八元,使得账面亏损达两亿。
程文水逼刘延泽偿还代付款时,刘延泽称只有将股票 转到别人账上才能借来钱,于是才有了两人“倒仓”之事。
程文水和刘延泽认为,他们也是受害者,故不同意赔偿股民损失,还声称愿意联合“中核钛白”事件的受损股民,一起起诉证监会及“中核钛白”公司。
证监会:“手段简直如教科书般经典”
虽然两被告当庭喊冤,但在证监会的一份宣传材料中却对二人的倒仓行为有这样一段描述:“程文水和刘延泽操纵股票 的情节、手段,简直如教科书般经典”。
证监会认为,程文水、刘延泽为了在解禁后实现高价出售股票 ,通过大宗交易将解禁后的限售股份转让至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随后利用持股和资金优势,通过自己控制的账户连续买卖、自买自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在短期内人为制造成交活跃的假象,引诱投资者,以达到其顺利减持的目的。
判决
股民损失 无法认定系操控行为直接造成
2011年12月13日,二中院一审判决驳回9名股民的诉求,股民上诉。日前,北京市高级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证券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行为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操纵证券市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确定及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数额的范围、损失的计算方法,我国现行法规、" 司法解释都无明文规定。
在此基础上法院认为,证券投资行为本身即存在风险,一只股票 的股价受" 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所属行业景气程度以及大盘指数涨跌等多种因素影响。
本案中的涉案行为仅持续三天,第一天以涨停收盘,第二天即以跌停开盘,第三天又跌停,作为一个理性的投资人,针对上述异常情况应谨慎决策,防范投资风险。
且操纵行为发生时,我国股市正处于下行,股票 价格下跌也受大盘指数下跌的影响,因此,起诉的股民的投资损失,不能认定是涉案行为直接造成。
昨天,薛洪增律师告诉记者,股民对终审判决结果仍不服。准备继续申诉。
法官说法
" 法律空白 加大法院认定难度
就“中核钛白”等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赔偿案,二中院曾作出专题调研,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案已呈现逐年增多趋势。2010年以前,该院从未受理过此类案件,而2011年案件骤增至19件,占证券纠纷一审案件的76%。
但法官也坦言,追究被告民事赔偿责任有很大困难。一方面,股民多参照在证券交易市场上“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中的规定,提出索赔金额,但虚假陈述与操纵证券市场是完全不同的行为,这种参照本身缺乏依据。
另一方面,证监会认定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时,对股民造成损失的多少并不在考虑之列。当操纵者并未因操纵行为实际获利或获利少而损害大时,极易发生判决容易执行难的情况。
针对同类案件,法官建议设立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基金,主要针对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引起投资者权益受损后发生的民事赔偿案件。
同时,还应针对荐股机构设立强制信用保险。在发生欺诈行为使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失时,部分可以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另外,设立专业的证券仲裁机构,缓解法院诉讼压力,提高效率。
文/记者 闫新红 实习生 孙洪丽 制图/周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