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网络传播业的发展,影视作品的使用范围及传播渠道越来越广泛,这些新兴的传播渠道也成了滋生盗版的温床,譬如网站、网吧、学校、酒店等等。日前,北京市高级法院公布了2009年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案例,网尚文化诉酒店影视盗版获胜一案,被评为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案例中惟一的信息网络传播侵权类案件。此次网尚文化的起诉也首开国内该类案例的先河。
HVO点播是否为网络传播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称,该公司独家享有影视作品《大话股神》在中国内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北京宝辰饭店有限公司未经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许可,且未支付报酬,在其酒店客房内提供上述作品的有偿播放服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给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北京宝辰饭店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赔偿其他合理开支6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庭审中,网尚公司代理律师武剑云向法庭呈交了三份公证书原件,证实《大话股神》已经获得国家广电总局的公映许可,并且其出品单位上海华林公司已于2007年8月15日将该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独家转授给世纪星途公司,此后,世纪星途公司将转授权给原告公司享有。
但是,被告宝辰饭店代理律师谢国利却表示,饭店所播放的《大话股神》影片来源合法。原告已经将《大话股神》的权利转让给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由该公司再转让给北京同方易豪科技有限公司,其后同方易豪公司又合法授权给饭店播放。
庭审中另一个争议焦点是HVO点播是否为网络传播。据了解,HVO' 视频点播系统是同方易豪依托影音节目内容、结合酒店行业客户需求创建的独特品牌。播放光盘的时候,电视摇控器上都注有HVO,以电视机为终端接收。
被告律师认为,消费者通过HVO电视视频点播系统点播影片并不涉及网络,HVO的播放方式不同于信息网络传播,而原告并没有获得HVO传播方式的明确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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