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至未与公积金中心合作的银行的借款人
东方网11月9日消息:据《东方早报(" 博客," 微博)》报道,自11月15日起,即使在与上海市公积金中心没有业务合作的商业银行办理个人购房贷款的借款人,也可以凭借相关证明材料按月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归还房贷。
昨天,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公告》称,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自住和改善为目的的住房消费,将推出上述措施。
《公告》明确,凡在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了《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担保贷款业务委托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申请购买本市自住住房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可按现行规定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手续。
同时,凡在未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担保贷款业务委托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申请购买本市自住住房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自2012年11月15日起,可凭相关证明材料按月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受理网点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手续。
据市公积金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原先的情况是,只有在与公积金中心有相关业务合作关系的商业银行进行购房贷款,借款人才能申请办理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手续。
但是,部分市民在购房时,是在其他与公积金中心没有相关业务合作的商业银行办理贷款,因此无法申请办理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手续。市公积金中心将于11月15日推出的这项新举措,将为这部分购房借款人提供便利。
有关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具体事宜,市民可拨打本市住房公积金热线12329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