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姚波
近日接连曝出华鑫" 信托、" 中融信托、" 华夏银行(" 600015," 股吧)等金融机构相关产品的风险问题,一向被投资者视为无风险的银行理财产品、隐含刚性兑付的信托产品让投资者大跌眼镜。虽然相关机构的责任不可推卸,但作为一般投资者,更应从中反思投资中的风险认识误区。
据相关媒体报道,目前曝出问题的产品出现支付推迟或不能兑付的原因各有不同,如华鑫信托由于融资方经营问题导致没有按照信托合同按时支付利息;中融信托产品是由于青岛凯悦中心房地产现金流断裂,中融信托需要拍卖抵押的项目房产来回笼资金支付收益;华夏银行“飞单”(指客户经理私下销售非银行代销产品)的中鼎有限合伙则可能因为涉嫌诈骗,所投项目并无实际运营导致无法支付本息。
归结起来,产品问题主要源自融资方的融资信用风险,但媒体报道显示,购买中鼎有限合伙更多是出于对华夏银行私自销售产品的客户经理以及背后所代表银行机构的信任,而华鑫信托延期支付利息问题也是由中国" 建设银行(" 601939," 股吧)私人银行部门客户的投诉才得以曝光。实际上,对普通投资者而言,一半是出于对销售人员背后金融机构的信任,另一方面也存在着“前面也没出过问题”的侥幸心理,在对产品本身风险模棱两可的情况下,稀里糊涂购买了一些高风险产品。
一旦产品出现风险问题,投资者往往会寻求对销售人员或销售单位进行追偿赔偿,而销售方为求息事宁人,通常简单地采取代偿方式来进行安抚。这样一来,投资者则更加迷信“把事情闹大就可以妥善解决”的潜规则。
从海外成熟市场来看,销售机构并不需要对产品风险承担责任,因为最后签署购买合同的还是投资者本人。知名博主“江南愤青”就表示," 美国诉讼案例中,有投资者认为自己是出于银行及其代理人(销售人员)才做的投资决策,但辩论中法官并不支持这一论点。因为销售人员是银行的代理人而非客户的代理人,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客户应自主对“谈判对手”提供的信息做出判断。
归根到底,销售人员或其背后的金融机构只是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渠道,他们本质上是在向投资者兜售金融产品的“谈判对手”。投资亏损的投资者要求追偿渠道责任本情有可原,但如果一味追求“代销者有罪”的观念,近乎于要求销售方对产品保本,将使得投资者将关注点都放在对销售方的认可,而忽略了对产品本身的风险判断。这种本末倒置的做法,事实上弱化了投资者自身投资能力的培养。
如果投资者仅仅依赖销售机构的品牌和人员素质,漠视产品风险判断和承受力,就会陷入恶性循环。实际上,目前我国许多市场化不彻底的金融领域,如债券市场出现信用风险有政府、银行兜底,信托行业的刚性兑付现象都是这一逻辑的延伸。
投资者应当理性认识到,不管理财顾问吹得如何天花乱坠、信誓旦旦保证产品安全,但只要在产品风险说明书中不承诺保本及最低收益,那么产品就有亏损的可能,上述种种“忽悠”都属于“虚假陈述”。对投资者而言,白纸黑字的产品合同是投资决策的基础,提高对产品风险的判断和认识才是真正的“护身法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