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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书挪用137万余公款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被判刑顺水鱼财经

核心摘要: 分享到: 正义网广西2月7日电(通讯员廖显生 林炎华)李某原是广西苍梧县新地镇某村村支部委员会书记。其在任职期间,经受不住金钱诱惑,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挪用近140万元公款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近日被法院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0年6月至2012年5月,李某利用协助该镇人民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款的便利,为了帮助中国(,)苍梧县支行的工作人员冯某、李某某完成揽储任务及发展理财产品业务,并从中获取理财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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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广西2月7日电(通讯员廖显生 林炎华)李某原是广西苍梧县新地镇某村村支部委员会书记。其在任职期间,经受不住金钱诱惑,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挪用近140万元公款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近日被法院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0年6月至2012年5月,李某利用协助该镇人民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款的便利,为了帮助中国' howImage('stock','1_601398',this,event,'1770') 工商银行(' 601398,' 股吧)苍梧县支行的工作人员冯某、李某某完成揽储任务及发展理财产品业务,并从中获取理财收益,擅自挪用暂存于该村村委银行账户的征地补偿款1377017.7元用于购买中国工商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获利25300.62元,并从中领取3600元用于日常开支,余下收益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本金在案发前均已转存回该村村委的银行账户。案发后,李某退出非法所得3600元。

2013年2月5日,广西苍梧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在担任村支部委员会书记期间,利用职务的便利,挪用公款1377017.7元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但鉴于被告人是为了帮助他人完成揽储任务及发展理财产品业务,而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其犯罪主观恶性不大,并在案发前已将挪用的本金及大部分收益归还,有自首情节且归案后有悔罪表现,其在任职期间工作表现良好,可依法减轻处罚,逐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追缴李某退出的违法所得36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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