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气球事故赔偿责任分析
中国政法大学 朱巍
新闻背景
发生在' 埃及卢克索的热气球事故,造成了包括来自中国香港地区的9名游客在内的19人身亡。据媒体报道,在这9名香港遇难者中,有6人没有购买高空游乐项目的' 保险,可能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那么,这些没有购买特殊保险险种的遇难者能否得到赔偿呢?要为这起事故承担赔偿的责任主体到底有哪些呢?游客在出国旅游和从事危险项目之时,应该注意哪些' 法律问题呢?
保险合同“承保范围”需特别注意
购买保险是旅行社在组织游客出游之时必须承担的义务。就中国现阶段旅游市场现状来看,绝大多数的旅行社会代替游客购买出游保险,游客与旅行社签署旅游合同时会收到来自保险公司的保单。游客应该仔细阅读这些保单,就一些特殊性条款事先咨询保险公司或者旅行社。
保险合同是发生事故后游客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惟一凭证,所以需要做好保存,当然也可以统一交由旅行' 社保管。游客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合同中的“承保范围”和不予承保的特殊范围,比如在埃及热气球事故中,旅游保险合同中记载了热气球等存在高度危险的项目不在保险责任之中,据此合同,保险公司就不承担对此的赔偿责任。
从法律角度说,对保险合同的解释义务在保险公司本身,但是在旅游保险合同中,因为大多数保险合同的购买和选定都是由旅行社代替游客作出的,所以对保险合同的解释,尤其是对保险免赔条款的提示义务就应该由旅行社承担。旅行社应该事先告知游客哪些项目不属于保险范围,告知游客如果需要从事该项目,需要额外购买特殊险种的保险。
如果旅行社或者保险公司没有这样做,那么就应该承担缺乏告知义务的过错责任,这种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责任承担需要根据过错程度来判断。实践中,除了那些故意隐瞒保险项目的情况外,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旅行社和保险公司大多不承担特殊责任,最多也就是退回' 保费而已。
保险公司为第一赔偿人
保险责任在法律上属于“无过错责任”类型,是第一顺序的赔偿人。只要保险事故发生,不管到底是谁的责任,保险公司都要在保险范围内先行赔付,如果在事故中存在侵权人或者责任人,保险公司在履行赔偿义务后,也就取得了向责任人追偿的权利。
在本次事故中,因为有6人没有购买特殊保险,所以他们将无法得到保险赔偿。从事故中3人已购买特殊险种保险的事实来看,这说明旅行社应该已经事先说明了险种的特殊性,并提供了购买的渠道,所以旅行社不承担缺乏告知的责任。已经购买特殊保险的3人,在事故发生后,家属可以第一时间得到保险公司最高55万港元的赔偿。这部分赔偿属于商业保险范围,与以后其他赔偿没有关系,即受害人家属还可以得到其他的赔偿款。
需要说明的是,目前我国旅游市场并不规范,激烈的竞争使得旅行社刻意压低价格增加竞争力,一些不规范的旅行社去掉了保险费用,这就使得万一旅游中出现事故,游客可能无法得到保险赔偿。所以游客在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需要事先询问是否包含保险,承保的项目有哪些,必要时需要将保险合同事先过目,同时也可以针对自己的需求额外申请购买特殊险种的保险项目。
旅行社有附随义务责任
事故初步判断是因为操作失误造成的,所以直接责任人应该是热气球项目的管理者和经营者,他们应该按照埃及本地侵权法标准对遇难者进行赔偿。如果经营者是无证经营和非法经营的,那么,还涉及到埃及政府的行政赔偿责任问题。
事故中的旅行社责任应该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根据旅游合同约定。如果旅游合同中存在对意外发生的赔偿内容,那么根据该合同约定,旅行社应予赔偿。如果旅游合同中存在诸如“生死状”之类的免责条款,根据合同法中关于对格式合同的解释,旅游格式合同是旅行社所制作,所以在解释此类免责条款之时,应归于无效,旅行社不能因此免责。
第二部分是附随义务责任。旅行社的附随义务主要包括:提示危险义务、介绍安全可靠项目的义务、风险告知的义务等。这次事故中,如果旅行社随团导游没有事先提示热气球可能产生的风险,或者没有确认热气球经营者资格,或没有事先告知出现事故的应急处理办法,就应该承担附随义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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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偿或可期待
埃及政府是否应该成为事故补偿责任人呢?一国政府承担对外国人在本国遇难补偿责任的法律基础,并不单纯在于民事赔偿法律规定,更多在于一个国家对责任担当的选择问题。
埃及是个以旅游业为主的国家,对旅游安全的可靠性保障是国家的根本,这个事件令深受国内动荡影响的旅游业雪上加霜,政府出面的补偿无疑可以增加埃及旅游业的信心。同时,政府对外国人损害的补偿理由还在于人道主义精神,这也是一个负责任的国家勇于担当的表现。所以,应该可以预见,埃及政府很可能主动承担相关的补偿责任。
延伸阅读
“生死状”有没有效?
所谓“生死状”,在旅游合同中属于一种特殊的免责条款,就是游客要为自己的冒险负责,一旦出现事故后旅行社和项目管理者不承担赔偿责任,蹦极、热气球、滑翔、降落伞、潜游、骑马等很多冒险项目,都有签署这种“生死状”的程序。
从侵权法角度看,“生死状”属于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这是因为这种因自愿冒险带来的损害是受害人的“自愿行为”,或者经过受害人的“自我承诺”。我国侵权责任法也将这类行为规定其中,但是法律后果却不一定是没有责任,而是减轻责任或者不承担责任。从这个角度说,签署“生死状”确实能够避免项目管理者和组织者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但是从合同法角度说,“生死状”是无效的,因为它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合同法不能调整关于人身方面的约定,尤其是“生死约定”更不在合同调整范围。所以,旅行社如果要按照合同约定的“生死有命”避免责任的话,可能是行不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