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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运用资金罪顺水鱼财经

核心摘要: 2004年7月,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国家运用资金的规定,将3亿多元住房公积金交给A证券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投资海外股市。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集体讨论认为,某市A证券公司实力雄厚,委托理财风险不大。但是,面对金钱诱惑,该证券公司总经理华某与会计人员等将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理财的3亿多元席卷潜逃。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王某得知东窗事发,到司法机关自首,此案随即被列为特大经济案件立案侦查。 本文仅对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责任人员涉及的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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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国家运用资金的规定,将3亿多元住房公积金交给A证券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投资海外股市。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集体讨论认为,某市A证券公司实力雄厚,委托理财风险不大。但是,面对金钱诱惑,该证券公司总经理华某与会计人员等将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理财的3亿多元席卷潜逃。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王某得知东窗事发,到司法机关自首,此案随即被列为特大经济案件立案侦查。

本文仅对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责任人员涉及的违法运用资金罪进行' 法律分析。首先,依据我国刑法第185条之一的规定,违法运用资金罪是指:' target='_blank'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行为。

其次,本罪的入罪界限。本罪为法定犯,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是该罪的本质要素。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需求的变化,国家对特定资金的运用限制发生着深刻变化。

实务中,存在有的单位虽在运用资金时违反了当时国家关于特定资金的管理制度,超出了运用资金范围的限制,但随后国家又颁布新法规,对此类运用资金的行为限制予以放开。对这种情况,一般按照我国刑法总则第12条之规定,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不宜作为犯罪处理,但已被追诉并作出有罪生效判决的除外。同理,如运用资金行为时符合法律规定,但新颁布法律对此行为予以禁止的情况,也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再次,本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一是犯罪主体不同,违法运用资金罪的主体是特定机构或特定公司的人员,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自然人;二是犯罪对象不同,违法运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资金,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是一般资金;三是客观方面不同,违法运用资金罪是违反了款项的特定使用途径,但款项还是本单位使用,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资金使用权,只有挪用他人的或自己使用才构成此罪。

最后,违法运用资金罪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根据201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41条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栏目案例为虚假案例,请勿对号入座。)

(作者单位: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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