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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物质红利的分享使得第个公民体会到了改革开放的成果,生活的物质水平得到了极大丰富。而国家的可持续发展还要考量社会中每个公民的' 法律意识的构成和完整性法律红利的分享程度和范围。而时下流行的“中国式过马路”的现象正是对公民法律意识的如何构成和如何建立完整性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
公民法律意识构成中的混同。在幼儿园时,老师便会教育我们“绿灯行,红灯停”。这种教育的方式,使得“绿灯行,红灯停”被错误地认定为一种道德规范,而非法律规范。因此,在公民的法律意识中自然基于道德规范无法律强制力的特点,以良心为标准,来采取如何过马路的方式。同时,这种情况也造成了公民法律意识中道德与法律的混同。
公民法律意识的不完整性。法律意识的完整性,要求公民对权利和义务有明确的认知,要求公民做到自由追求与理性自律的统一,要求公民有遵守和履行法律的荣誉感、自豪感。
绿灯过马路不论人数多少,都是公民对自己权利的正确行使,是对法律的履行,而红灯时三五成群的过马路,则是对个人义务的消极对待,对法律的冷漠,是对个性的放纵。当然,这些人往往以闯过红灯过马路而有成就感,欠缺履行法律的荣誉感和自豪感。
积极的法律意识的效果。拉扎列夫在《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一书中指出,“法律意识的水平越高,则它就越能更大程度地表现了法律意识的调整作用,使人们的行为符合反映在法中的目标和意志,法治和法律秩序也就越巩固”。我国的民主法律进程已经在立法和司法方面取得了相当的成就,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制体系。让公民享受法治的红利,完成公民积极的法律意识的构成和完整性也就也为当必之急,当下之要。只有公民对法律规范的认同和支持,对我们国家来说是法律能够被高效实施,更有力的推动我国民主法制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