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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顺水鱼财经

核心摘要: 近期,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交易平台等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业务得到快速增长,而一些银行在业务开展中还存在规避贷款管理、未及时隔离投资风险、缺乏对理财业务发展的明确定位、表内表外业务风险模糊不清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于2013年3月27日发布《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以下简称“8号文”),进一步规范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防范化解理财业务风险,促进相关业务规范健康发展。尽管,早前已有媒体透露出银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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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交易平台等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业务得到快速增长,而一些银行在业务开展中还存在规避贷款管理、未及时隔离投资风险、缺乏对理财业务发展的明确定位、表内表外业务风险模糊不清等问题。' target='_blank' >银监会针对这些问题,于2013年3月27日发布《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以下简称“8号文”),进一步规范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防范化解理财业务风险,促进相关业务规范健康发展。尽管,早前已有媒体透露出银监会要酝酿出台政策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但“8号文”的出台,仍然引起较大的反响,各银行机构投资者、' 券商分析师等都在议论解读,“8号文”具体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笔者也提出一些见解,以供参考。

“8号文”的内容解读

“8号文”共有十二条,自印发日期起执行,主要包含以下核心要点:

(一)界定非标准化债权资产。“8号文”第一条中明确指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市场证券交易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 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这一定义从资产是否在银行市场证券市场流通入手,界定在“债权性资产”的范围之内,具有较为广泛的内涵与外延,几乎把信托基金、券商、产权类交易所挂牌的所有产品纳入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范围。

(二)要求商业银行要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的对应。这一要求从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三个方面做出详细规定。“8号文”的第二条还要求商业银行对“8号文”印发之前已投资的不达标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比照自营贷款,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于2013年底前完成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资本计提。这一规定要求商业银行厘清风险收益对应关系,商业银行要加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管理,从管理上控制风险,提高资产管理的透明度。

(三)强调投资人的知情权和资产管理流程,提高透明度。“8号文”的第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向理财产品投资人充分披露包括融资客户和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等在内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情况,并要求于5日内向投资人披露所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发生变更或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情况。“8号文”第四条规定商业银行要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进行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从管理流程上控制风险

(四)双红线的规模控制。“8号文”的第五条规定,商业银行的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的低者为上限。这一规定主要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合理控制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规模,以防止规模快速扩张引发系统性风险和操作风险,从而保证理财资金的安全。

(五)加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8号文”的第六条指出,商业银行要明确合作机构准入标准和程序、存续期管理、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并要求商业银行于规定时间内将合作机构名单上报监管部门。这一要求主要从交易对手的角度防范风险,提高监管部门的监控能力。

(六)提高代销代理权的审批权限。“8号文”的第七条规定商业银行代销代理其他机构发行的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的,必须由商业银行总行审核批准。

(七)规范担保或回购。“8号文”的第八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融资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这一要求主要目的是控制银信、银证信等通道业务中回购以及暗含三方或四方协议的现象,分割银行理财产品的表外风险银行表内风险

(八)在合规的情况下,积极探索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模式。“8号文”的第九、第十、第十一条要求商业银行按要求开展相应业务、各级监管机构加强监督检查,并在合规的条件下,持续探索理财业务投资运作的模式和领域,促进相关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8号文”从非标准债权资产的定义、资产透明、管理规范等不同的角度,结合规模约束、加强名单制管理、提高代销代理权审批权限等不同的手段,全方位地防范、控制商业银行理财资金投资运作的风险,引导促进银行表外业务的规范健康发展,防止表外业务风险向表内业务传递和转移,进一步提高监管的透明化、规范化、协调化。

“8号文”的影响

(一)“8号文”对宏观经济的影响。一个新政策的出台,总会不同程度地影响人们对宏观经济的预期,当然“8号文”也不例外,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出现短期利空的宏观经济。“8号文”虽然并非直指影子银行融资,但相关规定在某种程度上针对影子银行,特别是融资信托、股权性融资等,还把北金所的融资通道包括在内,预期会导致社会融资规模出现短期内的下降,进而影响社会总投资。中国的经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投资,投资额的下降会影响短期内的经济增长,预期第二季度和第三季度的经济增长会放缓,但影响程度还依赖表内融资的增长和债券市场融资状况。从长期来看,“8号文”新规有利于理财产品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有助于推进金融产品的创新,在规范融资市场,防范风险方面会有显著的作用,对长期社会融资规模的影响应该是积极的。

(二)“8号文”对商业银行业的影响。“8号文”可谓是一把双刃剑,短期内会影响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和盈利水平,也会导致银行强弱的进一步分化,但在长期上有利于银行理财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促进金融产品的创新。具体来说,“8号文”对商业银行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理财产品收益率有下行压力,短期内发展放缓。“8号文”规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与投资资产“一一对应”,虽然在单独管理和单独建账方面大部分银行已经实现,但大部分银行还不能立即实现单独核算,这会使银行短期内放缓相关理财产品的扩张。规模的限制也会使部分中小银行放缓发展的步伐,这主要是因为中小银行资产规模较小,而理财产品又是其主要盈利点,致使中小银行很容易触及4%或35%的红线。新规对非标准债权资产投资比例的限制会影响理财产品的收益率,收益率呈下行的趋势,从而降低产品的吸引力,基' target='_blank' >于利益的驱动,商业银行也会暂时放缓理财产品的发展。二是新规会促使银行强弱进一步分化。“8号文”对大银行的影响不大。2011年,银行的单独建账已逐步推行,大银行已基本实现“一一对应”,而单独核算的要求也不需多少时日即可实现,综合来看,新规更可能增加大银行系统建设的成本支出,而不会增加资本计提的风险。另外,大银行的资产规模较大,是中小银行的数倍或数十倍,规模的限制对大银行的约束相对较小。相对来说,中小银行作为银行理财产品的主要发行主体,受“8号文”的影响更大,如' howImage('stock','1_601998',this,event,'1770') 中信银行(' 601998,' 股吧)投非标准债权资产的理财产品的规模已占银行总资产的5.1%,已超过4%的红线。此外,中小银行单独建账的进度较慢,部分银行还没有实现“一一对应”,一些资产面临着风险计提。而理财产品又是中小银行的主要盈利点,新规的执行会降低中小银行的盈利能力和盈利水平。综合来看,“8号文”对各个银行的影响显著不同,而大银行基于自身的优势,对政策的冲击有更好的承受能力,而中小银行则需要承受更大的来自非标准债权资产的压力,导致银行间进一步强弱分明,呈现“强者更强,弱者更弱”的马太效应。这一点也能从股票 市场看出端倪,3月28日,银行板块虽然呈现整体下跌的趋势,但中小银行的跌幅明显高于大银行,其中' howImage('stock','1_601166',this,event,'1770') 兴业银行(' 601166,' 股吧)跌停,' howImage('stock','2_000001',this,event,'1770') 平安银行(' 000001,' 股吧)下跌9.62%,而' howImage('stock','1_601939',this,event,'1770') 建设银行(' 601939,' 股吧)仅下跌2.56%。监管部门如果要平衡各银行的发展,可根据大银行和中小银行对理财产品的不同定位,出台相应的监管模式,以构成多层次的银行理财产品的管理链。三是新规促进银行理财产品的创新。商业银行为满足“8号文”的35%的要求,有做大标准债券理财基金的需求,将影响银行业理财产品的创新方向,促使银行和券商逐步转向资产证券化、标准化固定收益等产品的创新。

(三)“8号文”对证券市场的影响。“8号文”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银行理财产品的扩张,可这也同时为证券市场提供了发展的机遇。目前,券商在理财产品的规模上并没有受到如“8号文”规定的约束,且券商的资管业务投资标的广泛,能满足各类消费者的需求,这为券商规模的扩张提供了发展机会。但“8号文”对银行理财产品的影响也会间接影响银行对券商资管业务的需求。因此,券商应加强自身创新能力,加大资管产品的研发力度,不断提高竞争能力,充分利用利好的发展空间。

面对“8号文”的冲击,各银行需积极寻求对策,最大程度降低新政策的影响,充分利用政策的利好空间,提高自身的盈利能力。详细来说,商业银行首先要按照银监会的要求,积极调整理财产品结构,可通过减小分子或增大分母的方式满足规模的红线要求,如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将超额部分转化为标准化资产、加大对债券和同业等标准债权的配置等;其次,加大理财产品研发创新力度,探索标准化的债权性资产和投资性资产的新业务模式,降低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依赖;再次,加强对自身的规范管理,强化风险管控,做到表内业务风险与表外业务风险分离。

(作者单位:中国银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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