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苹果公司作为第三人出庭回应,称“iPhone出色的外观设计是其成功的重要因素,不存在相同和近似”。同时苹果也在中国申请了3个相关外观专利,但并未说明哪个是用于iPhone。以此些理由为辩据与原告方在法庭展开辩论。对于此案开庭审理中有一细节被广为关注,相关' 法律规定同一专利只能申请在一种产品上,如申请在多种不同的产品上申请人可做出选择,不作出选择则全部无效。在庭审上专利复审委承认了在苹果公司没有作出选择的情况下代苹果选择了手机专利。然而在苹果代理人放弃选择的情况下,专利复审委是无权替苹果作出选择的。
所以按照法律规定:苹果在中国申请的包括手机在内的3个外观专利应当全部无效。细心的用户想必都观察到移动' 互联网终端早已有了圆角、全触屏、少按键(甚至是0按键)的方向趋势和诸多实例。苹果以其出色的工艺设计将这个发展趋势推到了前端,值得每一个用户为之喝彩。通过知识产权手段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以及核心竞争力的行为应该受到尊重和支持,但是以这种非独创式宽泛的所谓外观专利,来进行自我保护做法的结果将是阻碍行业正常发展进步,甚至某种层面上会被理解为是压制竞争。回归到国情环境,在司法环节中没有义务也没有权力的专利复审委,出于何种的心态和因由代苹果公司做出选择也令人费解。当庭并未宣判,此案的进一步审理结果相信大家都会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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