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 target='_blank' >银监会下发《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8号文),银行股集体应声暴跌,随后,逢节必发的超短期理财产品在“五一”长假期间寥寥可数。对此,有专家出来解读:反应有些过度,短期影响有限,长期向好。
无论是否相信专家,疑虑总在那里,究竟有哪些理财产品是不靠谱的?“资金池”是不是“庞氏骗局”?“击鼓传花”的鼓声何时停下?惶恐不安在所难免。人们一直以来深信不疑的银行究竟在做什么?
开发理财产品,是银行升级转型的重要举措,改革创新的新利润增长点,这本应是值得肯定和赞扬的,但目前却乱象丛生。银行追求利润并没有错,但不规范的理财业务,暴露出银行对其经营责任意识淡薄,把自己看成是一个应付上级考核的机器和纯粹赚取利润的普通企业。理财业务的问题,并非一次次“运动式”的检查就可解决,还需回归到强化银行的经营责任这一根本。
与普通企业不同,银行经营的是信用,也是风险,依赖银行客户的信心。银行的经营责任,首要是树立和提升信用,应以信用为核心营利,而非单纯的赢利甚至套利。在银行理财业务中,常见的是不遗余力的推销,对收益夸大其词,对风险支支吾吾甚至否认,毫无诚信可言。没有了信用,银行经营便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为赢利而罔顾信誉,实为自寻死路。
银行作为金融服务中介,其经营责任还在提供合法合规的审慎服务。在银行理财业务中,一些理财产品的脆弱性已引起关注,推销理财产品职员的资质也明显欠缺,甚至一些银行理财业务本身,完全偏离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所界定的“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不见服务,只见推销,银行变得不伦不类。
银行作为风险企业,控制风险是其经营责任的重要内容,一旦风险放大,将危及整体经济。一些理财产品实际上是“影子银行”,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如不整治,其后果不堪设想。
客户是银行服务的对象,是信用和风险的承受者,对客户负责是银行经营责任最重要的体现。对客户负责,包括将合适的产品卖给风险承受能力相当的客户,提示风险和通过全面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使客户规避或减少风险等。现实中,银行理财业务中存在风险匹配流于形式,不提示风险,对产品投资的方向、比重以及投资的变化不及时披露等问题,许多理财纠纷也由此产生。有人说,银行理财业务的不理性与金融消费者的无知盲目和急于跑赢CPI一拥而上导致需求过大有关,但这并不能构成银行推脱责任的理由。
目前看来,强化银行的经营责任,任重而道远。需要银行自律和强化内部治理,需要监管和司法等外部约束的完善,需要相关的立法空白及时得以弥补。多年来,银监会针对银行的理财业务出台了若干办法、通知或指引,多集中于具体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方面,对于银行本身的经营责任还需进一步明晰和规范,并从源头上对理财产品的审批和理财资质的审核严格把关,对于银行的考核应符合银行经营的本质属性。司法处理银行理财案件,应突破传统民法思维,注重银行经营责任的特殊性,对银行适用更高的注意义务标准,注重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修补社会对金融业的信心。有关强化银行责任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立法应该尽快出台。
人们乐于见到银行做大做强,但大银行并不一定是好银行,好银行是明白自己的经营责任并且负责任的银行,好银行才能走得长远。(作者系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