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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研究院:资费合理是携号转网关键顺水鱼财经

核心摘要: 携号转网业务已经成为业务服务的未来发展趋势,尤其是在开放程度高、竞争充分的市场,携号转网作为一项基本服务已经得到普遍推广。截至2009年年底,全球约有60个国家和地区实施了携号转网,其中的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实施了移动携号转网。从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情况来看,携号转网的比例在5%到20%之间。例如英国的固定携号转网使用率为10%~15%,澳大利亚的累计使用率为8.6%,欧盟累计使用率为5%,中国澳门为10%左右。 随着天津、海南试行携号转网,中国对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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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号转网业务已经成为' 电信业务服务的未来发展趋势,尤其是在开放程度高、竞争充分的市场,携号转网作为一项基本服务已经得到普遍推广。截至2009年年底,全球约有60个国家和地区实施了携号转网,其中的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实施了移动携号转网。从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情况来看,携号转网的比例在5%到20%之间。例如英国的固定携号转网使用率为10%~15%,澳大利亚的累计使用率为8.6%,欧盟累计使用率为5%,中国澳门为10%左右。

随着天津、海南试行携号转网,中国对携号转网的监管也在不断探索,而历经数年,很多国家的携号转网技术实现与管制实践都日趋完善,值得国内借鉴。

携号转网“带”来什么?

为消费者服务。移动' 通信颇具个人化特点,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以及用户对通信号码的依赖性增强,携号转网可以消除用户转网障碍,降低用户转网的门槛,方便用户在不同运营商之间自由流动。固定电话号码的携带,解决了企业或者个人在办公室或者家搬迁后仍可使用原来的号码的问题,免去了重发信息、更换名片的麻烦,很受企业和家庭的欢迎,有明显的社会效益。

促进竞争和提升服务。实施携号转网,消除了由于号码改变妨碍用户自由流动的樊篱,有利于用户向质优价廉的运营商流动。在携号转网的环境下,运营商为了争取更多的用户,除资费下降以外,主要采用提供服务和业务创新的方式来吸引用户,有利于激励运营商提高服务水平和业务创新。例如英国在推出携号转网之前做了一次用户调查,调查结果表明,对企业用户而言,更换运营商导致电话号码改变是他们面临的最大问题,如果能够实现号码可携带,消除这种无形的障碍,那么愿意更换运营商的企业将可能从41%上升到96%。此外,该报告还声称,实现移动号码可携带将在运营商之间产生危机感,从而促进市场的竞争,促使运营商价格下降,促进业务、服务创新,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产生真正、有效的竞争。而促进竞争能直接为用户和社会带来直接或间接收益。据测算表明,日本引入移动携号转网后,为直接使用者带来的收益将为37亿~855亿日元(合人民币2.59亿~59.85亿元),为间接使用者带来的收益为1995亿~2850亿日元(合人民币139.65亿~199.5亿元),对所有移动电话使用者带来的收益为2696亿日元(约合人民币188.72亿元)。

是调整市场格局的措施之一。国外一些监管部门把携号转网作为一种调整市场格局的政策工具,利用携号转网业务,达到调整市场格局的目的。最典型的例子如韩国,通过在携号转网实施过程中发布一系列非对称的管理办法,达到加速调整市场格局的目的。

流程:透明化方便用户

管制机构在制定携号转网的基本业务流程时,应当始终围绕方便用户这一主题来展开,也就是必须做到携号转网业务流程的透明化。携号转网业务透明化包含:简单性,携号转网的流程应当是简单、方便的;可靠性,携号转网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服务延续性,不应由于用户使用携号转网,而造成用户服务的终止;错误处理,在携号转网业务流程出现错误时,应当迅速妥善地处理,减少用户因此遭受的损失。

在开始实施携号转网之前,用户需要向运营商提出携号转网的申请。

向移入运营商提出申请。多数国家和地区采用这种模式,包括中国香港、瑞典、澳大利亚、瑞士、丹麦、挪威、美国、比利时、韩国、中国台湾等。移动用户向希望移入的业务提供商提出携号转网的申请,申请时向移入运营商提供用户的姓名、账号、电话号码、要求携转的时间等信息。

向移出运营商提出申请。日本、英国和荷兰是采用这种模式的典型国家。英国的移动用户向现在的业务提供商提出携号转移的申请,移出运营商会在客户提出要求的48小时内向客户提供授权码PAC或证明文件,在拿到PAC之后,用户需要在一段时间内(英国为30天,过期需要重新申请)携带证明文件到移入运营商处办理业务。

无论是向移入运营商申请还是向移出运营商申请,运营商在接到用户携号转网的业务申请之后,都会通过运营商内部OSS账务系统,察看用户的账务情况或者为用户分配新的账户。在账务系统工作完成后,移出运营商与移入运营商之间通过特定的通信规范和端口,进行用户信息数据的传递与交接。

费用:企业与用户分摊

在政府的推动下,运营商通过升级自身网络,并搭建携号转网的数据库系统等,为用户提供服务。管制机构在对本国/地区实施携号转网进行成本测算的基础上,对实施携号转网的成本项目给予成本分摊的指导,即制定出成本分摊原则。一般来说,主要的系统升级成本由运营商来承担,只有每个用户携转时发生的管理成本由运营商向用户收取一次性费用。

向用户收取携号转网费用的方式,各国和地区也不相同,存在着三种收费模式:

移入方收费,移出方不收费。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采用的是这种收费模式。这种收费模式的主要考虑是,为避免移出运营商收取高费用来限制用户携转,通常规定由移入运营商向用户收取费用,由移入运营商将部分费用支付给移出运营商用以弥补其携转成本,两者费用的分成比例将由其商业谈判来决定。在实际的操作中,与互联互通费用结算类似,由于用户的转网是相互的,一些运营商已经免除了相互之间的费用结算。

移出方收费,移入方不收费。这一收费模式以中国台湾为代表。“电信总局”在《携号转网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移出运营商可以向用户酌情收取携号转网服务移转作业费用,但该费用不得高于"电信总局"公告的金额”。这种收费模式的主要考虑是,如果不允许移出运营商向用户收取部分携号转网作业成本费用,除了移出运营商遭受用户减少以及新增的额外作业成本的双重损失之外,用户还会因为没有转换成本而恣意移转,造成电信市场恶性竞争而运营商没有收益,反而不利于电信产业的健康发展。所以,“电信总局”要求移出运营商向用户收费。但是,为了防止移出运营商收取过高的移转费用,同时规定收费应符合“电信总局”公告的资费管理上限,并在实施收费前将资费标准上报“电信总局”备查。针对移入运营商,由于其在携号转网的过程中属于受益的一方,因此发生的成本由其自行消化。

移入、移出方都收费。这一收费模式以日本为代表。日本规定移出运营商向用户收取2100日元(含税)的转换费,在移入运营商处支付2835日元(含税)的费用。这种收费模式的考虑是,移入和移出运营商都为携号转网付出了成本,因而就需要用户向双方支付费用以弥补这部分成本。

在收费问题上,并不是收费越低越好。中国香港此前免费为用户办理携号转网业务,意在促进运营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同时刺激用户使用该项业务。然而,由于转网成本过低,导致用户在运营商间恣意转换,加重了运营商的负担,对未来移动通信市场的发展起到了阻碍的作用。在认识到这一点后,中国香港也开始征收携号转网费用,以此来稳定市场发展。

由此看来,携号转网的收费必须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才能达到促进市场与解放用户的双效合一目的。从海外发展实践来看,携号转网的收费在10欧元之内,携号转网的平均使用率较高。

为了激发用户办理携号转网业务的积极性,保障用户这方面的利益,除了流程和资费方面外,很多国家和地区还在细节方面做了规定。

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移动携号转网的时长要求都在5个工作日以内,并对运营商的交接时限做了详细的规定。多数国家为了保证携号转网业务的顺利进行,规定一旦用户提出携号转网的申请,除非用户自愿提出终止该进程,移出运营商不得以任何技术或营销手段来阻止用户转网。也就是说,移出运营商在携转期间作出的赢回客户的举动是不被允许的。

管制机构还事先规定移出运营商能够拒绝用户携转的理由,以此来规范携号转网业务的使用。为保证使用携号转网用户的合法权益,国外管制机构大多规定运营商不得特殊对待转网用户。包括移出、移入运营商都必须平等地对待转网用户和在网用户,移入运营商也不得为携号转网用户提供任何特殊的套餐与服务。

名词解释

携号转网

携号转网(numberportability)服务是全球电信运营商普遍提供的一种服务,包括固定电话携号转网、移动电话携号转网。对于固定电话携号转网主要体现在移机不改号。地理位置改变了,在办公室或个人搬家后,可以继续保留原来的号码,而移动号码可携带的主要特点是用户号码个人化的一种服务。

根据国际电联的建议,携号转网主要在以下三种场合下的应用:

地理位置改变。例如用户因为搬家,地理位置发生改变,就可以携号转网。通常这种地理位置的改变限制在一个城市的范围内。

业务改变了,但是可以不改变号码。例如用户从普通用户改变为ISDN用户,2G用户转成3G用户,在提供业务改变的情况下可以不改变号码。

更换运营商不改变号码(ServiceProviderPortabili-ty)。例如一个移动用户想更换运营商,但是还想继续保留原有的号码,则需要提供运营商间的携号转网。只要提供了运营商间的携号转网,及时更换运营商还可以继续使用原有的号码。

图表说话

案例1

日本:调动运营商热情

早在2003年,日本就针对移动运营商和用户进行了携号转网业务实施前的咨询与调查,并于2004年确定实施移动携号转网,业务开始实施的时间为2006年11月1日。日本的移动运营商为了表示对携号转网的欢迎,特意将携号转网的实施日期提前一周,在10月24日前完成携号转网的准备工作并开始提供业务。

费用方面,使用携号转网业务的用户需要向移出运营商缴纳2100日元(含税)的转换费,在移入运营商处支付2835日元(含税)的费用。也就是说,用户在携号转网的过程中总共需要付出5000日元左右的费用。

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日本的三大移动运营商对携号转入的用户全部实施手续费减免的优惠,如KDDI的au就免收转入用户的2835日元。另外,三家运营商还为特定期限内转网用户提供优惠积分点数,可用于抵消2000日元的增值服务费用。也就是说,在优惠期内转网,用户实际只需支付100日元

因此,在实际的携转过程中,除去移入运营商免除的费用,用户只需支付2100日元的费用,约占运营商ARPU的30%。

日本移动市场携号转网政策中最大赢家是日本排名第二的KDDI公司。截至2007年3月,KDDI公司共从携号转网业务中获得了115万用户,流失29.7万用户,也借此翻身成为日本市场中新增用户最多的移动公司。

在日本移动携号转网业务中受伤最重的为NTTDoCoMo。到2006财年结束时,日本使用携号转网业务转网离开的用户中,大约有50%的用户来自NTTDoCoMo,转入NTTDoCoMo网络的用户仅占转网用户的20%。尤其是在2006年11月,NTTDoCoMo的用户数出现了历史上首次负增长。

案例2

韩国:祭出非对称管制利刃

韩国移动携号转网使用情况

韩国实施携号转网的初衷是为了通过携号转网业务来限制主导运营商SK电讯的发展,以免造成市场格局严重失衡的局面。事实上,韩国通过实施移动携号转网,确实使SK电讯的市场份额有一定的下降,初步达到了目的。

韩国政府历来实行非常严格的反垄断条例。根据韩国政府的规定,排名第一的运营商不得在市场份额上超过50%,一旦超过的话就不得再吸收用户,而且必须替竞争对手发展用户。这一条款几乎成了“携号转网”制度的依据。

在韩国实施移动携号转网之前,韩国最大的移动通信运营商SK电讯公司拥有1720万用户,占国内市场份额的54%。SK电讯的主导地位促使信息通信部(MIC)希望通过携号转网改变SK电讯一家独大的局面。

韩国信息通信部在携号转网实施之前签发了一系列“移动电话号码可携带性”的指导方针,最终决定在2004年1月开始实施非对称携号转网的管制措施。

MIC规定,SK电讯从200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允许用户携号转移到KTF或LG电信。而该规定要求KTF在2004年7月实施,LG电信则要等到2005年才实施。韩国政府在制订时间表时考虑到三家运营商的不同情况,希望利用有限的时间差帮助相对弱小的运营商增强实力。

在韩国实施移动携号转网的过程中,用户需要向移入运营商提出携号转网的申请,移入运营商在接到用户的携号转网服务申请之后,会与移出运营商进行用户身份核实,整个业务的办理时间从30分钟到1个小时不等。同时,运营商会向用户收取1100韩元(约人民币7元)的费用,约占其运营商ARPU的2.5%。

从韩国阶段性实施携号转网的情况来看,每次携带开始都会带来一次携号转网的使用高峰。(见上图)。携号转网的实施达到了管制机构的初衷。MIC实施携号转网就是希望能够通过该业务降低SK电讯的市场份额,避免出现市场垄断的局面。通过携号转网的实施,截至2005年年底,LG电信和KTF的市场份额都有所上升,SK电讯的市场份额也逐渐下降至接近50%。

案例3

中国香港:用好价格杠杆

中国香港是全球最早实施携号转网的电信市场之一。早在1998年5月,OFTA就委托英国国家经济研究中心(NERA)和Smith系统工程公司研究香港的电信市场,提交携号转网的论证报告。得出的结论大体为:移动电话携号转网可以促进行业公平竞争,并且在现有的网络容量下再过10年可以创造出4.61亿港币的净利润。依据这种观点,OFTA最终决定于1999年3月实施移动电话携号转网(MNP)。

根据OFTA的规定,中国香港关于携号转网的成本分摊方法如下:在携号转网实施中,OFTA为了促进该业务的使用,并没有允许运营商向用户收取任何费用,为防止免费带来的用户蜂拥使用携号转网给运营商带来损失,OFTA同时规定了每天5000个携转的数量限制。尽管如此,中国香港的携号转网使用率仍高居世界前列。

至此,OFTA认为携号转网给中国香港移动市场带来的竞争已经显现成效,同时为了避免用户追逐运营商的价格战而随意转网,OFTA在近年来开始规定携号转网需要收取一定费用,这个费用标准的制定必须完全依据成本。

中国香港实现的移动携号转网提供GSM网络之间、CDMA网络之间、GSM和CDMA网络之间、2G和3G网络间的携号转网。具体包括移动语音号码、移动传真/数据号码、语音/传真/信箱号码、短信息服务(SMS)号码。

中国香港平均每月使用携号转网业务的用户接近10万,平均携转成功率一直保持在93%~94%之间,已经成为全球携号转网业务发展的榜样。

案例4

美国:规则详细堪为全球范本

1998年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开始考虑为移动用户提供本地携号转网服务(WLNP),为此FCC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规划实施无线通信的携号转网服务,并制定了3份相关的命令草案。第一份草案定义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要求实现移动电话到固定电话携号转网的通信;第二阶段要求实现移动携号转网。第二份草案规定了三种运营商可以暂不执行的携号转网情况,包括还没有完成互联互通的新兴运营商、还没有完成实时语音通信的新兴运营商、主要经营电报业务和数据业务的运营商。第三份草案阐明了成本回收和查询职责的相关问题,规定了固定和移动运营商各自号码查询职责的依据,以及用户如何获得携号转网电话号码的路由信息。

为了更好地保证移动携号转网的公平公正以及实施的稳定性,FCC出台了9条规则来保证携号转网的实施,这9条规则也成为全球携号转网实施的基本准则:(1)MNP要支持现有的网络业务和能力;(2)要有效利用号码资源;(3)不要求最终用户更改其号码;(4)不要求电信运营商以依赖其他运营商的数据库、网络的方式提供自己用户的路由;(5)网络部署MNP后不能导致网络的服务质量和网络可靠性的降低;(6)当用户更换网络时不能导致用户的服务质量及网络可靠性的降低;(7)对于MNP业务,运营商不能以盈利为目的;(8)应符合未来地域和业务可携的方向;(9)当MNP实施时对其他地域的用户不能有显著的负面影响。

在公布了携号转网的规则之后,FCC还要求运营商针对携号转网业务的引入及实施费用进行估算,并将估算结果进行上报(见上图)。

2003年11月24日,WLNP正式生效,美国100个城市地区的电话用户可以在本地范围内携号转网,包括从固网转移到移动和移动运营商之间的携号转网,但是不能进行跨地区的携号转网。到2004年5月,WLNP在全美范围内生效。

在具体的收费方面,美国各个运营商规定的收费标准都不相同,但总的来说,美国的移动携号转网收费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针对所有移动用户的收费。美国将移动携号转网业务作为普遍服务的延伸,每个用户都享有携号转网的权利,也相应地要承担一定的义务。运营商可以向用户收取一定的费用来补贴提供移动携号转网的系统成本。根据规定,运营商可以在用户月账单上添加线路费项目,也可以向用户收取每月支出费用。由于移动市场竞争充分,FCC并没有规定运营商收费的标准,但声明该收费必须符合联邦' 法律以及FCC的规定。美国移动运营商大多按照每月35美分的价格向所有用户收取携号转网的费用,但由于这部分收费已经足够弥补携号转网系统建设的成本,目前已经正式取消。

第二类是用户在使用携号转网业务时支付的一次性使用费。FCC规定运营商不得以用户未支付转出费用而拒绝转出号码,也不允许移入运营商向用户收取费用以支付移出运营商的携转成本。

根据移动号码的携转还是固定号码的携转,携号转网业务完成的时间并不相同。依照行业内的标准,移动运营商间的携转时间限制为从携转申请被处理开始后的两个半小时内完成,固定号码携转至移动运营商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一般会达到几天。

(来源:中国信息产业网-人民邮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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