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窦红梅)昨天,' target='_blank' >证监会发布新修订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集合细则》)。据介绍,此次修订是为了贯彻实施新《基金法》,修改与其相冲突的条款,保持法规一致性。除此之外,其他条款未作修改。今后,证券公司不得再发起设立新的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此次证监会删除了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计划的相关规定。6月1日,新《基金法》正式施行后,证券公司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被定性为公募基金,应当纳入新《基金法》调整,不再适用《管理办法》及《集合细则》。因此,本次修订删除了《管理办法》及《集合细则》中的相关规定。
关于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双10%投资比例的限制规定被删除,1亿元成立条件的规定也被删除,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及《集合细则》规范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无论集合计划、定向计划和专项计划,均为'私募理财产品。
此外,按照新《基金法》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统一规定,新规调整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的监管要求,删除了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客户数量不受200人限制”的例外规定。今后,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将由“面向证券公司和代理推广机构的特定客户”,改为“面向合格投资者”,并明确了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