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讯理财消息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3年7月20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不再设立上限。
央行有关负责人对此解释称,从内部条件看,自农信社改革以来,其内控管理水平逐步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明显增强,贷款定价机制不断完善,定价行为趋于理性;从实际情况看,目前农村信用社实际贷款利率已极少触及上限,放开贷款利率上限后,涉农贷款利率不会大幅提高。
“不再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设立上限,有利于农村信用社按照收益覆盖风险的原则自主定价,提高发放涉农贷款的意愿;有利于增强农村信用社满足多层次涉农贷款需求的能力,提高涉农贷款资金的可得性;有利于统一各类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政策,营造各类金融机构间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有利于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不断优化涉农资金配置效率,对促进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具有积极意义。”央行官员称。
监管层这一举措也引发了市场人士的重重联想:农信社贷款利率不设上限,这一口子会开多大?监管尺度是宽是严?这个口子一旦放开,会否成为各方资金借道、变相放“高利贷”的“捷径”?
此外,央行这一新规也对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对于“高利贷”的定义形成挑战。根据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二十多年来,这一司法解释已成为法院处理民间借贷类案件的重要依据,在各地法院的实际操作中,均将民间拆借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借贷行为认定为“高利贷”。
业界人士认为,农信社借贷利率不设上限,因央行的规定而有了行政意义上的“合规性”,但最高法明确规定“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借贷行为”不予保护,因而“不设上限”的做法在合法性上仍存在问题。
不过,从各方反应来看,市场和舆论界对央行此举大多持赞许态度。业内人士指出,央行这一举措对农村金融将起到较大的促进作用,也为放开民间借贷探了路。“这一规定若能更早推出,早年的孙大午案、近年的吴英案或可避免。”
【独家稿件声明】凡注明“和讯”来源之作品(文字、图片、图表),未经和讯网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者部分转载。如需转载,请与010-85650688联系;经许可后转载务必请注明出处,并添加源链接,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