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近日发布《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规范证券公司和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管业务征求意见,相关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设立合作银行财务门槛:最近一年年末资产规模不低于300亿元,且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规定' 券商不得向合作银行承诺委托资产的本金安全;券商不得以承诺回购、提供担保等方式,变相向合作银行保本保收益等。
2012年8月,' target='_blank' >证监会下发《关于就修订〈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的通知》,意在放宽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限制,加上此前' target='_blank' >银监会对银信合作理财监管的层层加码,证券公司被看作是银行理财业务新的合作“通道”,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也因此迅速增长。中证协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上半年末,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为0.48万亿元。而截至2013年6月30日,证券公司受托管理资金本金总额已达3.42万亿元。根据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财富管理研究中心的估算,截至2012年末,证券公司资管计划中的通道业务规模约为8227亿元。
普益财富研究员吴泞江指出,一直以来,监管层对银行理财开展的通道类业务都是持规范约束的态度。自2012年下半年起,随着各类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放开,银行理财与更多金融机构的合作通道被打开,银监会没有再针对单独的合作渠道出台监管政策,而是将目标定位在主要通过通道业务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上,通过“8号文”的两条红线对业务规模进行限制,同时要求银行“加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明确合作机构准入标准和程序、存续期管理、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
此次中证协就银证合作专门下发《通知》,则是从证券公司端对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进行规范。《通知》将银证合作定向业务定义为“合作银行作为委托人,将委托资产委托证券公司进行定向资产管理,向证券公司发出明确交易指令,由证券公司执行,并将受托资产投资于合作银行指定标的资产的业务”。
吴泞江表示,《通知》将银证合作定向业务明确定义为证券公司的通道业务,在业务合作中,禁止证券公司以向委托人发送投资征询函或投资建议书,由委托人回复对投资事项无异议的形式开展业务,而只能执行合作银行明确的交易指令,产品的实际管理人为合作银行。同时,要求证券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以下事项将业务风险切实留在银行端:证券公司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委托资产的本金安全或保证委托资产的收益,不得以承诺回购、提供担保等方式,变相向委托人保本保收益;委托人应当承诺对证券公司根据投资指令从事的投资行为承担完全后果,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并处理相关纠纷;明确约定合同期限届满、提前终止或合作银行提取委托资产时,证券公司有权以委托资产现状方式向委托人返还。
可见,证券公司在业务合作中只“简单”地执行交易指令,实际风险由合作银行承担。其中,以委托资产现状向委托人返还的规定意味着,如果合作银行没有在合同期限届满前通过明确的交易指令将资产“变现”,用于兑付产品本金及收益,合同期限届满时证券公司也不用将资产进行“变现”,而是直接返还给合作银行,此举要求银行加强产品设计管理,将资产期限与产品期限相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