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下的中国,社会公平问题最受关注,从学者到百姓无不以各自的方式表达着对这一问题的高度关切。然而,时下有关公平的讨论与争论,尚未形成普遍性共识。诚然,在一个利益主体多元的社会中,不同公平观的彼此竞争既是正常的,也是必然的。那么,现实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多元并立与相互竞争的公平观,是否都能在理论上得到合理性的辩护?当然不是,如果所有公平观在理论上都应获得合理性辩护,在理论上必然会导致相对主义。对公平观持相对主义的立场与态度,不仅对于' target='_blank' >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与公平观来说是不能接受的,更为重要的是,它不利于人们共识的形成,不利于社会的发展。
不能抽象地谈论公平
人们对公平的不同诉求,有合理的,也有不合理的,问题在于,判断公平诉求合理与否的尺度与坐标是什么?这个尺度与标准既不能是任意的,更不能是抽象的。作为一种规范性价值,公平表达的是一种要求,这种要求既是社会对个体的要求,也是个体对社会的要求,同时是社会个体之间的相互要求。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价值,公平同一切其他规范性价值一样,具有历史的性质,在历史中生成,也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改变。在人类历史中,不存在适合一切情况、一切历史条件的永恒不变的、普世的公平概念和公平尺度。人们对社会公平的价值诉求与公平尺度的确立,必须符合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性要求。
归根到底,人们是从自己所处的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中提取自己的道德观念与公平观念。就当代中国而言,人们对社会公平的价值诉求与公平尺度的确立,必须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为参照坐标。这是因为,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原理意义上,市场经济的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相对于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来说是不可超越的必然选择,这是已被历史的经验与教训所证明的结论。既然如此,我们所能实现的,就只能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公平,而不应也不可能是超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平。我们应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来确立我们的公平原则,而不是用一些抽象的、脱离实际的所谓应然性的公平原则,去束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重视非经济领域的公平
在当前有关社会公平的研究与讨论中,还存在着一个明显的问题与不足,即人们的视野过于狭窄,这主要表现为:一是将视点主要聚集在社会的经济领域中,而忽视了非经济领域或社会其他领域的公平问题。二是即使在经济领域中,人们的视点通常只聚焦在社会财富分配的公平上。实际上,公平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性价值,其存在的意义不仅仅体现在对社会经济的规范上,更不仅仅体现在对社会财富如何分配的要求上,而是对人们现实生活的所有领域都具有规范性的意义。公平的规范价值意义既具有广泛性,也具有普遍性,在人们现实生活的所有领域都存在着公平与不公平的问题。在社会现实生活的领域中,人们不仅要求经济的公平,也要求有制度安排的公平、' 法律的公平与道德的公平。
不可否认,经济生活在人们的全部生活中占据着基础性的地位,社会非经济领域的公平要求与社会经济生活领域的公平要求相适应。但是,社会公平是一个有机的系统,因此,不能将研究的视点片面聚焦在经济领域中的公平,而忽视非经济领域中的公平问题。非经济领域的公平,对于人们的社会生活来说不仅具有独立的价值,而且会影响社会经济领域公平的实现。如果社会在制度安排上,在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制度上存在着不公平的现象,社会诸领域的联动性必然会相应影响到社会经济领域中公平的实现。即使在社会经济领域的公平问题上,眼睛也不能仅仅盯在社会财富的分配上。相对于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而言,人们在生产过程中对资源的占有与使用的权利、对劳动过程的参与和管理的权利是否实现了公平,则是一个更为重要的公平问题。因为分配上的公平只不过表现为结果上的公平,而不是原因或源头上的公平,分配上的公平与否,是由生产上的公平与否决定的,是如何生产决定如何分配,而不是相反。
市场原则不能随意侵入社会领域
在有关公平的研究与探讨中,人们的关注点与兴奋点主要集中在社会财富的分配上,即主要集中在财富“蛋糕”的具体分割上。但是,蛋糕的分配是由蛋糕的生产决定的,不能离开蛋糕的生产去谈蛋糕的分配。对于熟知马克思主义生产与分配相互关系原理的人来说,这应是一个常识性的道理。不能简单地依据人们所分得的蛋糕大小的差别作为判断公平与否的尺度与坐标,差别大有可能是不公平的,但没有差别或差别较小就一定是公平的吗?实际上,只要离开了人们在生产蛋糕上所作的具体贡献,无论是差距大与差距小,公平就会变成一个说不清楚的问题。一个人所得是否公平,应看他是否是应得,而判定其应得与不应得的衡量尺度与参照坐标,不应是与别人所得的比较,而应与他为社会总财富的增加所作的努力和贡献正相关。一个人从社会的总财富中分得了与贡献相匹配的分额,则应视之为公平的,多得了与少得了都是对公平原则的背离。在纯粹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以贡献确定所得的原则是符合一般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的。然而,公平是一个历史的概念,不应具有抽象的性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的原则与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是相融而不是相悖的。
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性经济,即使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一样,没有竞争就不是市场经济。竞争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活力,也会导致社会利益的分化,因为在具有不同能力的社会个体之间,实行着等量劳动与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结果必然是人们的所得有多有少。因此,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弱势群体的存在就成为不可避免的现象。社会应给予弱势群体必要的关怀与照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应如此。因为人作为社会性存在都享有生存与发展的权利,即使因自身能力或生理条件制约不能为社会财富的创造与增长作出任何贡献的人,也应受到社会的照顾与救济。市场的规律与原则只应存在于市场经济中,不能随意地入侵到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但对弱势群体的必要照顾与救济,是基于社会成员共享改革成果,发挥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更是实现长治久安、社会和谐的现实要求。因此,照顾与救济只应发生在社会的非经济领域,而不应存在于社会的经济领域,在社会经济领域的分配中进行照顾与救济,既是对价值规律的背离,也是对公平原则的颠覆。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