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的推出无疑是资本市场建设的重要一笔。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本工具,优先股未来将对企业、投资者和资本市场带来诸多改革红利。
·在经济低迷期或企业经营低迷期是企业的一种极为有效的融资方式。
当经济处于低迷期往往股市和企业经营同样表现不佳。此时,投资者风险偏好较高,优先股可作为非常时期融资的“优先”选择以降低普通股估值偏低时的不利影响。参照' 美国优先股的发展经验,优先股在美国几次经济转型和危机救助中均发挥了重要作用,在金融危机中被用作主要救援工具。
·有助于兼并收购、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目前,诸多传统产业陷入产能过剩格局,而金融手段的缺乏却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龙头企业开展并购。优先股在这方面具有独特的功用,一方面公司在并购其他公司时,常常通过发行优先股来换取对方的资产,这样既能够达到并购目的,又避免了因并购丧失或削弱原来的控股权。另一方面为了防止被别的公司并购,可在股本中设置优先股,在总股本相同的情况下使发起人的普通股拥有更大的表决权权,防止敌意收购和兼并,把公司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
发行优先股不仅可以帮助传统产业龙头公司整合过剩产能,改善行业竞争格局,还可以助推' 新兴产业的快速扩张。例如,试点允许非上市公众公司以非公开的方式发行优先股,且赋予优先股股东除获得约定的股息率后,有权与普通股股东共同分享剩余利润分配的权利,这无疑有利于前期投入较高、风险较大的新兴产业引入风险投资的参与。
·对于投资者而言提供了一个新的投资品种。
优先股的引入提供了一种除股权和债权之外的投资选择,特别对于' 保险(' 放心保)及养老金等长期投资者而言,为他们提供了一个风险可控、回报稳定的投资工具。
优先股的推出是一种普通股市场上的融资替代工具,因此在假定市场严格分割的前提下,可能减低在普通股市场上融资产生的资金压力。但融资问题并不是目前蓝筹股低估值的真正原因,且在一个成熟的市场体系内,低估值本来就意味着融资功能的丧失。对于普通股股东来说,发行优先股的实质是被动的扩大了杠杆。在企业盈利上升时;普通股股东可能获得更多的利润分配,而在盈利下降时,普通股股东可能大幅降低股息,甚至可能出现以未来盈利补充即期优先股股息的情况。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优先股可能有助于提高其一级核心资本,为银行开辟新的融资渠道,从而有效降低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并减轻普通股股权融资压力。
本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贯彻了中央关于“注册制”改革的要求,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宗旨,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取向。主要亮点在于明确发行审核及定价市场化方向和针对新股发行定价“三高”,通过一系列措施引导定价合理化。
·强化信息披露,加大违规的处罚力度,为向注册制度过渡提供基础。
国外的注册制度改革均以完善透明的信息披露为核心,而《意见》提出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等做出专业判断,' target='_blank' >证监会只审核文件和内容的合规性,不对发行人的盈利、投资价值做出判断。但同时对发行人增加了许多承诺,以限制大股东虚假披露。“意见”的亮点包括提前招股说明书预披露时间、证监会自受理证券发行审核周期大大缩短、系列股价稳定措施、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从申报时点起开始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存在虚假陈述等行为的发行人将回购新股与已转让股票 、细化投资者信息披露的重点、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时,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突出市场化发行。
市场化发行的方向在于新股发行的多少、快慢将更大程度由市场决定,新股需求旺盛则多发,需求冷清则少发或者不发。此次“意见”的亮点包括发行人通过发审会并履行会后事项程序后,中国证监会即核准发行,新股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放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核准文件的有效期至12个月、融资方式更加多元化,发行人可以选择普通股、公司债或股债结合等多种融资方式、发行价格和配售方式市场化,不再管制定价、询价和配售的具体过程,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确定发行方案、定价方式和配售主体、取消了市盈率的指标限值,但要求在高于二级市场平均估值时提示风险。
网下发行:自主配售取代过去以“随机摇号”为原则的新股配售方式。承销商自主配售方式在海外成熟市场实行多年,该方式使承销商兼顾发行人和投资者的双方利益,从而促进新股合理定价;且能够强化承销商与投资者的长期合作关系。这种方式在国外成功的关键在于,承销商获得配售权利的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义务。国外新股发行失败概率较高,承销商面临履行包销义务的风险;即使发行成功,承销商也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履行维护股价的义务。在这些义务的约束下,承销商愿意选择理性的长期投资者合作,选择合理价格,并向其优先配售新股,确保新股成功发行及上市后股价稳定。
若在新股发行供给受限、承销商权利与义务不对等、承销商不需要承担稳定股价的情况下,承销商选择理性长期投资者合作的动力不足,反而可能向提供更多利益交换的机构优先分配新股,或简单选择报价较高的机构分配。未来随着我国发行制度改革的深化及新股发行供给的增加,自主配售在合理定价上的作用将逐渐体现。
网上发行:市值配售概念初现
“意见”中提到持有一定数量非限售股份的投资者才能参与网上申购。网上配售应综合考虑投资者持有非限售股份的市值及申购资金量,进行配号、抽签。此法为综合考虑市值配售与申购摇号方式的一个折中。具体规则有待最终确定。
·引导定价合理化。
我们认为真正做到市场化发行,完全可以通过供需调节以避免所谓的新股发行定价“三高”现象。短期看,在打新过程中制定剔除最高报价的方式限制虚假报价是此次“意见”中新股定价方面的一大亮点。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预先剔除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的申购量不得低于申购总量的10%,然后根据剩余报价及申购情况协商确定发行价格。被剔除的申购份额不得参与网下配售。另外,存量发行同样值得期待,待具体细则出台后再观察。
(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