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据公司Android Data指控谷歌侵犯其商标权的诉讼中,法官驳回了原告的请求,并禁止其继续使用Android Data商标。
Android是谷歌的移动操作系统的名称,在Android Data提起诉讼时,该操作系统尚未实现高速增长。
在1998-2002年期间,艾瑞驰·斯贝克特(Erich Specht)运营着Android Data公司,几年内通过软件许可共营收约60万美元。但由于业务困难,该公司在2002年濒临倒闭,艾瑞驰放弃了Android Data商标。
后来有人告诉艾瑞驰,谷歌正在使用Android商标,于是他建立起一个网站,以证明自己仍在使用Android Data商标。艾瑞驰于2009年4月对谷歌、Android Inc。和开放手持设备联盟(OHA)提起诉讼,索赔9400万美元。
上周,美国的一名法官做出裁决,判定艾瑞驰不得继续使用Android Data商标,原因是该商标容易与谷歌的Android商标产生混淆,同时也因为他将该商标用作攻击谷歌的武器。
对于此案的判决,谷歌发表声明表示:“我们很高兴看到该案被驳回,因为原告的指控一开始就毫无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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