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记者 王巍 通讯员 许庆涛 张笑铭)某公司员工王某在年底时和公司协议解除了劳动关系,但公司拒绝向其支付年终奖。王某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年终奖获得支持。
该公司不服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一中院终审维持了一审法院作出的公司应向离职员工支付年终奖的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认可曾通过邮件方式确认王某本人年终奖金的数额和发放时间,系双方对年度奖金之约定,该公司应按照上述邮件中确认的奖金数额及支付时间向王某发放奖金。
虽然公司主张该奖金为拟发奖金,因该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故未向员工支付,但未就上述事项与王某达成一致,故该公司应向王某支付年终奖金。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一中院,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最终维持了一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