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林文通 通讯员/沈鹏)《惠州市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奖励办法》)近日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根据《奖励办法》,可获得奖励的举报内容将从2012年出台办法规定的两项增加至三项,奖励也将从原有的固定金额提升至罚款总额30%。4月5日前,市民可通过传真(0752-2287012),电子邮件(107490167@qq.com)及信函(惠州市麦地路10号惠州市公安消防局,邮编:516003)等方式提交意见。
举报“单位擅自停用自动消防设施”列入奖励范围
据了解,为及时受理举报,目前全市各县区均设立有火灾隐患举报中心,负责辖区内火灾隐患举报的受理和火灾隐患举报奖励的实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在辖区内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可通过来人、来电、来函的方式向市、县(区)火灾隐患举报中心举报,举报受理时段为工作日8时30分至12时、14时30分至17时30分。
据惠州市消防局防火处参谋郑凡介绍,根据新修订的《奖励办法》,可获得奖励的举报内容在原来的“三合一企业”(厂房和仓库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不符合消防' 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锁闭安全出口”两项的基础上,新增加了一项“单位擅自拆除、停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
同时,在奖励金额方面,新修订的《奖励办法》中,三项举报内容的奖励均设定为罚款金额的30%。至于举报其他类型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但不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火灾隐患举报中心在受理举报后20个工作日内会将实地核查的情况电话告知举报人。如举报属实,会在举报案件查处结案后及时通知举报人按规定领取奖金,对于火灾隐患举报奖励的核准由市、县(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核准。
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人
《奖励办法》也明确规定,对举报的同一火灾隐患,不实施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2个或者2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其他署名者领取。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人,匿名举报以及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举报的只反馈查处结果,不发放奖励金。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视为举报人主动放弃。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奖励的告知、确认及实施由指定专人负责,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住址等个人相关资料。工作人员因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怀有恶意的诬告,相关部门将被依法进行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