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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顺水鱼财经

核心摘要: 本报记者 邓淑华报道 2011年1月1日,部出台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正式生效,实施4年之久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同时废止。新《办法》对孵化器的定义、国家级孵化器的认定标准进行了相应修订,并强调了国家对县域孵化器、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孵化器品牌建设等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引导。 日前,本报记者采访了科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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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邓淑华报道

2011年1月1日," 科技部出台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正式生效,实施4年之久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同时废止。新《办法》对孵化器的定义、国家级孵化器的认定标准进行了相应修订,并强调了国家对县域孵化器、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孵化器品牌建设等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引导。

日前,本报记者采访了科技部火炬中心相关负责人,对新《办法》进行了详细解读。

问:《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此次出台新《办法》基于孵化器内涵的不断发展与丰富(包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国际企业孵化器等创新载体组织),孵化器在创新型国家建设、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培养创业领军人才中的作用与绩效日趋显现。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引导我国孵化器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和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促进我国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科技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新《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原《办法》同时废止。

问:和原《办法》相比,新《办法》做了哪些调整,为什么要作出这些调整?

答:新《办法》共计5章25条,包括总则、主要功能与目标、国家级孵化器认定、孵化器管理、附则。相比原《办法》,删除 2 条,增加 7 条,修订 6 条。总体来讲,新《办法》调整的内容体现了以下特点:

第一,将孵化器从一项专项工作提升到战略层面。新《办法》明确了孵化器是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源头企业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工具,是培养产业领军人才的有效载体,是支撑区域科学发展、优化发展的新型创新性服务组织。新《办法》将落实自主创新战略、人才强国战略确定为孵化器的发展目标,强调各级地方政府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要把孵化器发展作为引进高层次科技创业人才、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技术升级的中心环节,并应在孵化器的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支持。

第二,强调了国家对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引导。新《办法》在18-21条明确提出鼓励、引导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方向:在有条件的地区,鼓励县域孵化器的建设与发展;强调孵化器延伸服务范围,即向前延伸鼓励“预孵化”和向后延伸鼓励“加速器”的建设与发展;鼓励孵化器建立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聚集政府、高校、孵化器资源,科学引导大学生自主创业;推进孵化器品牌建设,形成一批孵化绩效优异的国内外一流孵化器、区域性标杆孵化器和本地特色孵化器。

第三,强调指标设定的科学性。所有章节的修订都是基于广泛的调研、中国高新区协会创业中心专委会论证及孵化器统计数据,同时注意了与税收优惠政策等文件的衔接。

第四,强调了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前瞻性。如《办法》提出“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每年对国家级孵化器进行指标审核。对连续2年不合格的,取消其国家级资格”,体现了国家对孵化器发展的宏观布局、动态管理的思路;“专业孵化+创业导师+天使投资”孵化模式,体现了积极探索孵化器运行机制创新,引领全国孵化器又好又快发展的决心;向前延伸鼓励“预孵化”和向后延伸鼓励“加速器”的建设与发展,体现了对孵化器整体发展态势的一种把握。

问:根据新《办法》,国家级孵化器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申请认定国家级孵化器,除必须是独立法人机构,并具备孵化器的基本特征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发展方向明确;二是领导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9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30%以上;三是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2万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1万平方米以上);四是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到8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到50家以上);五是累计毕业企业达到25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1200个(专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15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800个);六是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30%以上已申请专利;七是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70%以上;八是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300万元,并至少有 3个以上的资金使用案例;九是孵化器的运营时间一般达到3年以上,并按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至少连续2年上报相关统计数据,且数据齐全、真实;十是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十一是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孵化器,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问: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孵化器等单位如何落实新《办法》?

答:各级地方政府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及其相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孵化器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过程中,对科技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创业领军人才的战略意义;深刻认识孵化器对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发展创新创业文化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深刻认识发展孵化器事业既是当前调结构、上水平的重要内容,也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环节。要把孵化器建设作为推动区域技术创新的重要抓手、科技资源整合的公共平台、海内外高层次人才的创业基地。要将其从专项工作层面提升到战略层面,列入各地“" 十二五”政府工作计划和科技发展规划,要在国家技术创新工程的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和国家“千人计划”人才培养工程中充分体现,在不同区域和行业实施整体推进、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和引导孵化器的建设与发展。国家高新区要率先垂范,成为建设世界一流孵化器和区域性标杆孵化器的排头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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