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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法律和制度建设 完善违约退出机制顺水鱼财经

核心摘要:  推进和制度建设 完善违约退出机制 2014年6月17日,北京—中诚信国际表示,随着超日债的实质性违约,违约将是资本市场的正常现象和组成部分,这有利于债券市场的长期发展和风险的识别和释放。因此,需要推进法律和制度建设,完善违约退出机制,以利于资本市场的长期发展和资源重组提高市场效率。 中诚信国际研究部副总经理张英杰在穆迪—中诚信国际信用风险会议上就“走向违约常态化与违约退出机制”这一话题发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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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进' 法律和制度建设 完善违约退出机制

2014年6月17日,北京—中诚信国际表示,随着超日债的实质性违约,违约将是资本市场的正常现象和组成部分,这有利于债券市场的长期发展和风险的识别和释放。因此,需要推进法律和制度建设,完善违约退出机制,以利于资本市场的长期发展和资源重组提高市场效率。

中诚信国际研究部副总经理张英杰在穆迪—中诚信国际信用风险会议上就“走向违约常态化与违约退出机制”这一话题发表演讲,认为我国宏观面临投资驱动向需求拉动转换,政府消费缺口由居民消费替代转轨时期,我' 国债务的可持续性取决于经济结构调整、信用体系建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方面的改革与推进程度,目前面临着资本市场多层性建设断层,不能满足多样化的融资需求,软约束企业金融占优,效率不足,刚性兑付聚集等现象,这需要进行逐步的化解和调整。出现实质性违约之后,债券市场风险将出现分化,风险将有效识别。

在违约退出机制方面,从国内外的司法实践和破产实践来看,在制度排序上反映了拯救优先的理念,我国大体上经过重整—和解—清算程序的过程。前两者,理论上统称为“预防性破产程序”。面对发行公司的违约,秉持的思路就是依据市场规律,最大限度保护债务人利益,兼顾公共利益,竭力拯救,只有拯救无望才转入清算。

在实践中,在我国破产清算的相关法律依据是《破产法》,政府介入和依据市场规则处理相结合是一种有效的方式,但政府介入不一定意味着政府以纳税人的钱“兜底”,为企业分化市场风险。政府介入需要在理性经济人角色和公共利益代表的角色之间进行平衡。中国的市场经济转型处于行政力量和市场力量博弈的时期,有行政力量推动破产案件顺利进行的案例,也有行政力量不适当干预破产程序的案例。当行政力量过度膨胀时,不仅《破产法》的实施效果被扭曲,而且市场力量的空间被挤压,破坏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需要平衡二者之间的力量。

中诚信国际预计,市场和政府两种力量将在一段时间里持续博弈,但市场力量最终成为主导力量应是大势所趋。就尚德重整的案例来看,政府虽第一时间介入,但随后着手退出,显示出尊重市场,谨慎使用公权力的自我约束。关键是政府介入救助之后,企业进入正常的市场经营活动后,政府能够在资本市场上通过出售股权等方式退出。毕竟,救助是短时间的行为,而不是长期取代或者越位经营。

张英杰提出:“需要推进法律和制度建设,完善违约退出机制。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加强管理人制度建设,确保债权人通过债权人大会等方式行使权力,包括建立和培养高水准中介服务、法官破产企业救助执业共同体机制,积极有序进行拯救机制。

(编辑:宏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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