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网 记者 张力
“' 互联网金融只是金融和互联网技术的结合,互联网金融本质还是金融服务活动,它就应该遵守金融服务活动的各项' 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这是一个基本前提。”6月21日,' target='_blank' >银监会法规部副主任王科进在中国互联网金融法治' target='_blank' >高峰论坛如是表示。
一方面,银行业用互联网技术提高和改善服务;另一方面,互联网也在做一些金融业务,比如:第三方支付、P2P。
但在王科进看来,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其实没有改变支付的本质问题,每一个人帐户仍然是在银行开,支付过程中还是银行在支付,而不是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替你把信息传递给银行,告诉银行要从你的帐户支付一定金额的资金到指定帐户,这叫第三方支付,以前你到银行柜台办理,或者通过电子银行业务渠道发出指令,现在这个模式有所改变,在你授权之下,第三方替你发出指令,基本的支付规则还应该适用。”
对于目前盛行的P2P理财,王科进认为这实际上是一种民间融资活动,P2P应该是一个信息服务平台,要把资金需求方的信息通过互联网传递给投资方。
“但是并不是所有信息都会在网络平台上传递,因为个人和企业不愿意把自己信息平白无故的在网上四处传播,互联网在P2P信息平台当中可能要使投资者确实能够获得充分的信息来进行投资还有一个过程。”王科进说。
在他看来,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需满足三个条件。
首先,互联网金融活动都要遵守现行的法律法规,比如一些P2P公司,资金不是借款人直接提供给需求的一方,而是通过中介机构提供,这就涉嫌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种中介机构应该持牌经营,如果没有牌照,就有其他问题。
其次,互联网要在创新当中制定新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要有针对性,并不是把审慎的监管、对银行业监管法规移植过来,而是针对互联网特点制定一些法律法规,主要为了使互联网金融能够在法治规范下健康的发展。
再次,作为金融活动,互联网金融是有风险的,金融活动本身也是风险管理的过程。互联网金融有特殊风险,但是也有一些共性的风险,比如很多互联网金融实际上从事的是民间借贷活动,这一方面会促使经济活动发展;另一方过度的融资导致实体经济和资产价格产生泡沫;同时,互联网金融很多领域也是属于影子银行领域,影子银行有它的积极作用,但是影子银行对整个金融体系、对金融体系系统性的健康有一定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