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敏、安菁和聂儿在河南某高等医专读医疗美容专业,2012年6月,学校安排她们到南京香住贸易公司实习,每日跟着师傅为顾客服务。8月初,她们离开师傅独自上岗,成了为顾客服务的美容师,并撑起该公司的一家美容院。当时公司答应给她们的待遇除了每月1500元底薪之外,还有提成和奖金,但是当她们准备离开时,这家外资美容院的负责人坚决只肯付底薪,要克扣3个女孩2万元的奖金和提成。
通讯员 黄涛 常开余 扬子晚报记者 贾晓宁
事情的起因是2013年4月,三人要求返校继续完成学业,要求公司派人接替。当时三人已经独立撑起了该公司河西恒仁店的经营。叶敏担任店长,安菁兼管物料,聂儿专门美容。按照公司提供的工资表,三人不仅有底薪还有津贴提成,说白了3人已经被公司确认为正式职工。但是3人只是实习,当她们提出返校的时候,外资老板拒绝支付3、4月份的提成和奖金,就是基本工资,也要扣在职期间的住宿费等。这样一来,3人要被扣除2万元左右,这对3个年轻人来说是一大笔钱,于是她们找到鼓楼区' 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法援律师介入调查。就在这个过程中,等不起的聂儿只好先回家了。叶敏和安菁守在南京, 在律师的帮助下将公司起诉到鼓楼区人民法院,分别要求香住公司支付工资10336元和5859元。
庭审中,两人出具了大量的书证、电子文件、录音资料等,还请到香住公司的职工到庭作证。香住公司提供了部分工资表、工资签收单据,但拒绝提供叶敏、安菁3、4月份的业绩统计、工资统计等资料。公司提供的工资表、签收单据,恰恰印证了叶敏、安菁和证人的陈述,证明两原告的收入性质为工资而非实习费,金额也不是固定的1500元。案件经过多次开庭,法院认定叶敏、安菁与香住公司之间分别为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判决支持了叶敏、安菁的全部诉讼请求。
香住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认为一审法院没有证据证明两学生的工资数额,故而判决结果没有事实依据。香住公司忽略了一个重要的举证规则,由于劳动报酬的计算和支付资料完全由单位一方管理,所以单位负有举证义务。一审期间,叶敏、安菁就自己应得的工资数额提交了大量详细的证据,而香住公司始终未就3、4月份工资提交证据、进行反驳。相反,其提交的其他月份的工资表、签收条,在客观上是有利于叶敏、安菁的。二审期间,考虑到胜诉后的执行难问题,叶敏、安菁在支付金额上作了让步,双方协商解决,香住公司一次性支付叶敏8800元、安菁4800元。近日,两名学生已经拿到该工资。而没有坚守在南京的聂儿现在也向鼓楼法援中心求助,要讨回自己的奖金提成。
律师点评
支付实习费还是工资 应根据实际劳动关系
承办此案的法援律师常开余表示,这是一起由学生实习引发的劳动报酬纠纷案。有这样一些企业,长期、专门利用学生实习机会,以极低的成本获得与正式职工一样的劳动成果,从中赚取巨额利润。纠纷的核心是,学生们在实习期间已经发生身份转化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其身份、维护其合法权利。香住公司在经过简短培训后,将学生派往正式劳动岗位为企业获利,通过具体行为,改实习费为工资,改单一付费为有提成、奖金的组合工资,甚至用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抢先占据优质劳动力资源。当纠纷出现后,又试图引用《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关于实习生的规定,来否认或掩盖这一事实,客观上造成了实习学生的权益损害。法院果断地支持了两学生的请求,对学生实习这一特殊用工现象中的纠纷处理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